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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未收回也缴税吗

录入时间:2001-0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3/2001信息】 问: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19 92年~1999年,尚有“应收账款”200多万元无法收回,我单位认为货款未收回应暂 不缴税。国税机关在对我单位进行税务稽查时,要求我厂补缴这笔“应收账款”的增 值税。请问,税务机关以应收账款的发生和产品已发出为依据,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发生是否正确。 答:税务局提出的要求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 条及《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 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七种:其中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 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卖方的当天等。因此,你单位应根据具体的销售结算方 式来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a200102130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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