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随销售赠送的物品也应纳税

录入时间:2001-0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2/2001信息】 近日,安徽省淮北国税稽查局在对某商场 进行税收专项稽查时发现,该商场去年5月份开展了一次“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 消费者购买一件T恤衫,商场则无偿赠送一双袜子。该商场在当月末进行账务处理时, 只将销售的T恤衫1200件取得的36000元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而对随同销售赠送的 1200双袜子(当期同类价为2元/双,价值2400元),却记入了“经营费用”,直接冲 减了“库存商品”。对此,税务稽查人员作出了补征增值税2400×17%=408(元)的 处理决定,而该商场会计却对此不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及其《细则》第4条第八项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 收增值税。因此,该商场采用“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随货物销售赠送的商品应照 章纳税。所以,税务稽查人员对商场作出补税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a2001020600614)(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