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销售赠送的物品也应纳税
录入时间:2001-0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2/2001信息】 近日,安徽省淮北国税稽查局在对某商场
进行税收专项稽查时发现,该商场去年5月份开展了一次“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
消费者购买一件T恤衫,商场则无偿赠送一双袜子。该商场在当月末进行账务处理时,
只将销售的T恤衫1200件取得的36000元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而对随同销售赠送的
1200双袜子(当期同类价为2元/双,价值2400元),却记入了“经营费用”,直接冲
减了“库存商品”。对此,税务稽查人员作出了补征增值税2400×17%=408(元)的
处理决定,而该商场会计却对此不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及其《细则》第4条第八项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
收增值税。因此,该商场采用“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随货物销售赠送的商品应照
章纳税。所以,税务稽查人员对商场作出补税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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