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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废”企业有啥优惠

录入时间:2001-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2001信息】 问:属于利用“废气、废水、废渣”进行生 产经营的企业,有些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字[1995]0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 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 底以前免征增值税”,在第二年2月份又以财税字[1996]20号文规定上述政策继续执行 下去,同时还扩大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范围——“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 材产品”。 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的通知》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 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其中有一条即“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 粉渣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av20010105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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