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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泉水、纯净水可否比照自来水征收增值税?其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录入时间:2000-08-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1/2000信息】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有关 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后,通过 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矿泉水、纯净水不属于自来水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 增值税。矿泉水、纯净水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及(国税函[1998]718号)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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