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用电权收取电费应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04-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9/2000信息】 一、基本案情
某市橡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保证生产正常运转的情
况下,为周边业户提供用电,并定期按规定标准收费。企业为达到偷漏税款的目
的,1997年度将周边用电业户的收费指定由厂工会负责,对收取的电费设立“小
金库”,由厂部支配使用。截止1997年底,该厂工会共收取周边业户电费107.8
万元。
二、案情处理
该公司销售电力,隐匿收入,不提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货物是指有形动产,
包括电力、热力、汽体在内”之规定。所以该公司对周边用电业户收取电费不作
销售,私设“小金库”属偷税行为,应按规定补交增值税。税务机关针对该公司
的偷税事实进行了严肃处理,处理决定概要如下:1、按规定补交税款156,632.
48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偷税数额不满
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
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其所偷税款处以46,989.74元罚款,并
按规定告知其复议权和诉讼权;3、按规定进行帐务调整。
企业按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及时补交了税款及罚款,同时对帐务进行了调
整,并表示不进行复议。企业帐务调整如下:
1、补提税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6,632.4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632.48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56,632.48
贷:未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56,632.48
2、补交税款及滞纳金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56,632.48
营业外支出——罚款 60,810.26
贷:银行存款 217,442.74
三、案情分析
该公司转让用电权、收取电费,而且私立“小金库”隐匿收入,严重违反了
税法规定,造成了偷逃国家税款的事实,受到了税务机关严厉处罚。该案给我们
以下启示:在对规模较大企业实施税务稽查时,不能只对产品销售的纳税情况进
行检查,还应注意从细微处入手,严格审查其与周边业户之间的关系,详细检查
其有关往来帐项、其他业务收入等方面,发现偷逃税线索,查处偷逃税行为,防
止税款流失。 (at990601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