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粮改变用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9-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99/26信息】 近日,山西省长子县国税局在对全县国
有粮食收储单位(粮站)的发票检查中发现:这些粮站1997年以来用自制的
调拨单和粮食销售发票将按政策收储的玉米,在没有国家任何指令的情况下,销
售给广西、贵州等地的饲料加工企业,仅此一项,全县18个粮站偷逃增值税1
00多万元。税务机关对使用发票违规行为进行了罚款处理。粮食收储单位持有
异议,认为是政策性收购的,应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9号《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如下: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
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
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
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性粮食是
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
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
根据以上规定,该县粮食收储企业按政策性粮食收储,但未用于政策规定的
对象,政策性粮改变为商品粮销售,改变了用途,就要缴纳增值税。
(a990924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