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随销售产品收取的安装费应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某国税局对以生产、销售锅炉设备的某 工业企业增值税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在销售本企业产品后,还负责对设备进行安 装,对取得的安装费收入11764元错误地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 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 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 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由此可见,该企 业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又负责设备安装的业务属混合销售行为。对此,税务人员 责令其补缴增值税计1709.30元,并及时作出帐务调整。                          (aa990112002031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