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销售产品收取的安装费应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某国税局对以生产、销售锅炉设备的某
工业企业增值税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在销售本企业产品后,还负责对设备进行安
装,对取得的安装费收入11764元错误地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
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
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
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由此可见,该企
业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又负责设备安装的业务属混合销售行为。对此,税务人员
责令其补缴增值税计1709.30元,并及时作出帐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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