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缴的增值税款如何办理退税
录入时间:1998-11-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098信息】 我公司是一家国有森工企业。去年,由
于会计人员误将自产原木按收购原木申报缴纳了增值税。请问,我们是否可以申
请退还多缴纳的税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超过
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
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你单位可以向当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国税机关查实后,
予以退还多缴纳的税款。 (zsb98111903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