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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房价才能获取最佳收益

录入时间:2005-03-2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3/2005信息】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 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国家都要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 税的特点是: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税面比较广;采用扣除法 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按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确定30%~60%的四级超 率累进税率按次征收。   开发商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问题上,如何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获得较佳利 润?现示例解读如下。   永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标准商品房待售,除销售税金和税金附加外的全部允许 扣除的项目金额为A,售出的房价总额为L,则销售税金和税金附加为:售出的房价 总额×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L5%(1+7%+3%) =5.5%L。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建造、出售的普通标准 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 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应就其全部 增值额按规定计税。第七条第三项则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 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 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纳税人要利用起征临界点的优惠,其最高售价为L=(1+20%)×(A+ 5.5%L),L=1.28A。如果开发商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此 时增值率高于20%,按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中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30%。只有价格提高的部分超过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新增的 销售税金及附加时,提价才有利可图。   假设提高价格为T,则新的价格为L+T,新增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5.5%T。   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为:A+5.5%L+5.5%T   房地产的增值额为:L+T-A-5.5%L-5.5%T   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30%×(L+T-A-5.5%L-5.5%T)   开发商要使提价所带来的利润超过起征点而新增的税负,就需满足T>[30% ×(L+T-A-5.5%L-5.5%T)+5.5%T],其中L是增值率为 20%时的售价,可解得:T>0.095A   例如,永大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成待售商品房两幢,同行业房价在1000万元 至1200万元之间,开发商已支付土地出让金100万元,开发成本560万元, 利息支出无法明细分摊,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教育费附加为3%、城建税税率 为7%。如何确定房价才能获取最佳利润?   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00+560+(100+560) ×10%+(100+560)×20%=858(万元)   开发商既享受税收优惠,又获得最佳利润的最高售价为:858×1.28= 1098.24万元,此时获利1098.24-858-1098.24× 5.5%=179.84(万元)。   开发商要想提高价格,至少要提高81.51万元(858×0.095)以上。 否则提价会导致利润的减少。   所以,同行业售房价在1000万元至1200万元时,永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应 选择1098.24万元以内作为售房价,使买房者少花钱,公司又可获得较大利润。 如能高于1179.75万元售出,获利还要高。   开发商在普通标准房售出上,利用科学的定价,即使自己获取高利,又使所开发 的房产有竞争力,万不可盲目定价。根据以上测算,当售房价为1098.24万元 时可获利179.84万元;当售房价为1148.24万元时则获利158.96 万元[(1148.24-858-1148.24×5.5%)×(1-30%)], 房价提高了50万元,利润却减少了20.88万元。 (bt200503040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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