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案例 > 正文

个人定租赁形式 算准税负是关键

录入时间:2005-01-3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31/2005信息】 某街道集体企业由于对市场需求把握 不准,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资金难以回笼,企业处于倒闭的边缘。为了避免破产,该 企业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通过竞标,某公司退职的企业管理 人员张先生出资经营该企业。该企业主管部门将全部资产租赁给张先生经营,张先生 每年上交租赁费6万元。租期为2年,从2001年3月1日至2003年3月1日。 2001年3-12月计提折旧5000元。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 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该企业的经营成果全部归张先生个人所有。   筹划思路   方案一:张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这样,其经营所得就按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税发[1997]第43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如果张先生2001年实现会 计利润53000元(已扣除应上交的2001年3月--2001年12月的租赁费 50000元,未扣除折旧),张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 为每月800元。则: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3000-800×10=45000(元)   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45000÷10×12=54000(元)   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54000×35%-6750=12150(元)   实际应纳税额=12150÷12×10=10125(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53000-10125-5000=37875 (元)   在此方案下,张先生支付的60000元租赁费允许在本年度扣除50000 (60000÷12×10)元,但不提取折旧。   方案二:如果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则按规定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后, 还要就其税后所得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对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下企业上交的承包费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 题,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省市规定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据实扣除,有的省市则不允许 扣除。为比较税负,这里采用不重复扣除的方法。   若本年折旧额为5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则:   该企业2001年实现的会计利润=53000-5000=48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48000+50000(承包费)=980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98000×27%=26460(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承包、承租收入=48000-26460=2154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1540-800×10)×20%-1250= 1458(元)(不必换算为1年)   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21540-1458=20282(元)   通过比较,第一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节税17793元,即多获利17793 (37875-20082)元。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判断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是否 拥有所有权时,一般是按照其对经营成果的分配方式进行的。如果是定额上交,成果 归己,则属于承包、承租所得;如果对经营成果按比例分配,或者承包、承租人按定 额取得成果,其余成果上交,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纳税人可以先根据预期 的经营成果测算个人所得税税负,然后再确定具体的承包、分配方式,以达到减轻税 负的目的。(bu20050131)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