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31/2005信息】 某街道集体企业由于对市场需求把握
不准,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资金难以回笼,企业处于倒闭的边缘。为了避免破产,该
企业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通过竞标,某公司退职的企业管理
人员张先生出资经营该企业。该企业主管部门将全部资产租赁给张先生经营,张先生
每年上交租赁费6万元。租期为2年,从2001年3月1日至2003年3月1日。
2001年3-12月计提折旧5000元。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
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该企业的经营成果全部归张先生个人所有。
筹划思路
方案一:张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这样,其经营所得就按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
国税发[1997]第43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如果张先生2001年实现会
计利润53000元(已扣除应上交的2001年3月--2001年12月的租赁费
50000元,未扣除折旧),张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
为每月800元。则: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3000-800×10=45000(元)
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45000÷10×12=54000(元)
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54000×35%-6750=12150(元)
实际应纳税额=12150÷12×10=10125(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53000-10125-5000=37875
(元)
在此方案下,张先生支付的60000元租赁费允许在本年度扣除50000
(60000÷12×10)元,但不提取折旧。
方案二:如果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则按规定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后,
还要就其税后所得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对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下企业上交的承包费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
题,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省市规定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据实扣除,有的省市则不允许
扣除。为比较税负,这里采用不重复扣除的方法。
若本年折旧额为5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则:
该企业2001年实现的会计利润=53000-5000=48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48000+50000(承包费)=980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98000×27%=26460(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承包、承租收入=48000-26460=2154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1540-800×10)×20%-1250=
1458(元)(不必换算为1年)
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21540-1458=20282(元)
通过比较,第一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节税17793元,即多获利17793
(37875-20082)元。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判断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是否
拥有所有权时,一般是按照其对经营成果的分配方式进行的。如果是定额上交,成果
归己,则属于承包、承租所得;如果对经营成果按比例分配,或者承包、承租人按定
额取得成果,其余成果上交,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纳税人可以先根据预期
的经营成果测算个人所得税税负,然后再确定具体的承包、分配方式,以达到减轻税
负的目的。(bu2005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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