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经销企业的税收筹划实例
录入时间:2005-01-2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5/2005信息】 李某是手机经销商,在某地注册开办
了一家手机经营公司。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拥有三个门市部,2003年度公
司实现销售额346万元,销售毛利93.53万元,销售毛利率27%,缴纳增值
税15.90万元,税负达4.59%。公司聘用10位员工,其中每个门市部设兼
职出纳人员1名,主办会计1名,其他为业务人员。2003年该公司工资总额为
12.85万元,其中主办会计工资为2.4万元。
经过与其他同行比较,李某发现公司的税负过高,但是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于
是咨询了税务专家。
筹划方案
税务专家在对市场以及李某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之后,发现问题在于李某
经营的几个新机种利润率较高,而这些利润率较高的手机营业额达到120万元。针
对该公司的具体情况,他提出了两个筹划方案:
方案一:对经营机构进行适当的变更
将一般纳税人公司进行分解,成为三个独立核算的单位,即由现在公司的三个不
独立门市部变成三个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使原来的一般纳税人变成小规模纳税人。
在人员分工上,由原来的兼职出纳人员完成税务会计工作,减少一个主办会计。如果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李某则要缴纳增值税13.31万元,比一般纳税人少纳税
2.59万元。减少一个主办会计,降低工资成本2.4万元,这样,李某可以降低
成本支出4.99万元。
方案二:机构整合与业务调整并举
将其中的一个门市部分离出来再办一个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然后,一般纳税人仍
然经营普通手机,而将业务中毛利率高于23.53%的业务由小规模纳税人门市部
来经营,目的是对业务进行分离,既可以获得新手机的高额利润,又可避免承担过高
的税负。
而目前,手机市场上既存在大量增值率低的老款手机,增值率一般不高于15%,
同时各厂商也不断推出具有较高增值率的新款手机,两类手机都有自己的消费群。通
过上述筹划获取较多利润,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筹划分析
目前,手机销售商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电讯运营商
(他们既销售手机,也提供无线电发射业务);其二,大中型商场手机销售柜台(它
们隶属于商场,不独立纳税);其三,手机专卖店等。
这些销售商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其身份有所不同:
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有专职会计人员,能够按
照税法的规定建账建制,进行会计核算,并能够提供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纳税资料的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大中型商场的手机销售柜台、
较大的手机专卖店往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
只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来管理,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规模小的手机专卖店等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
三是营业税纳税人。因为现行税法规定电讯运营商销售手机并提供无线电发射业
务,属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而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按3%的适用税率
计算缴纳营业税。
下面对三种销售商的税负进行比较: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较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不同,一般纳税人按17%的税率计算销
项税额,减去进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示的增值税额计算缴纳税款,而小规模
纳税人则是按销售额乘以4%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两者的计税方法不同,税负也不
一样。只有两者的税收负担处于平衡点上,其承担的税收才相等。经专家测算,这个
平衡点为23.53%,即当货物销售的毛利率为23.53%时,两种纳税人所承
担的税收负担相等。因此,毛利率低于23.53%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反之,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轻。
一般纳税人与电讯运营商的税负比较
一般纳税人销售手机,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为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税负因不同的进价和销价会有区别。同样,我们也可以通过公式求出双方的税负
平衡点。电讯运营商的税负为销售价格的3%,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为增值额乘以
17%,令二者相等,可以求出当增值率等于17.65%时,双方的税收负担负相
同(这里忽略了其他税费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手机销售的毛利率小于17.65%
时,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比较轻,反之,电讯运营商的税收负担比较轻。假定一部
手机销售价格为2000元,其含税进价为1700元,则进项税额为247元,销
项税额为290.6元,应缴纳增值税43.6元。而电讯运营商如果以2000元
的价格销售这部手机,则需要缴纳60元的营业税。显然,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更
轻。
电讯运营商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较
电讯运营商销售手机并提供发射服务,按税法规定属混合销售行为,依3%的税
率缴纳营业税。电讯运营商缴纳营业税时,并非只就手机销售额纳税,在一个纳税期
内,其以手机销售额和电讯服务收入一并缴纳营业税。电讯运营商的税负是销售额的
3%,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为含税销售额的3.85%(4%除以1.04),二
者相差0.85个百分点,如果考虑其他税费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因素,差异还
会更大一些。为了分析方便,我们仅对手机销售额进行计算。假定一部手机销售价格
为2000元,电讯运营商应缴纳营业税60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4%的征收率
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额为76.92元。从理论上讲,电讯运营商有更大的降价空间。
筹划结论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手机的销售毛利率小于17.65%时,一般纳
税人税负最轻,电讯公司次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最重;当销售毛利率大于
17.65%而小于23.53%时,电讯运营商税负最轻,一般纳税人次之,小规
模纳税人税负最重;当销售毛利率大于23.53%时,电讯运营商税负最轻,小规
模纳税人次之,一般纳税人税负最重。
筹划点评
有关手机的税收筹划已经有人做过书面论述,本文在现有案例的基础上加以进一
步综合,同时对有关政策也进行了理论研讨。
人们购买手机时,经常会发现不同销售商销售的同一款手机价格不同,销售商的
解释是进货渠道不同。的确,因为手机销售中存在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甚至三级
经销商的区别,他们的进价不同,为确保一定的利润,也就会有不同的销售价格,但
这仅是引起手机价格不同的因素之一。另外一个原因是因为销售商身份不同,他们销
售手机所承担的税负就有轻有重,这也是引起手机销售价格不同的重要因素,也是决
定销售商所获利润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对于手机销售商来说,应该根据自己所销售手机的利润水平来选择合适的
销售身份,以电讯运营商为例,他们应当尽量销售增值率大于17.65%的手机,
如果主要销售增值率小于17.65%的手机,则应通过变更、改制等方法,组建独
立核算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对于消费者来说,应明白不同销售商的税收负担区别,从而明白哪种销售商销售
的手机有降价空间,从而购买到最实惠的手机。(bu200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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