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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增值土地 妙用公司分立

录入时间:2004-1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2/2004信息】 案例   2003年3月,A公司分别以3000万元购得M和N两块土地。但是,直到 2003年6月底,M地块一直处于生地状态;另一N地,已完成前期手续。A公司 银行贷款(土地抵押)3000万元,注册资本3000万元。   因所在城市重新规划给M地块带来的极大利好,导致该地块价格迅速飙升,评估 价高达7000万元。A公司拟以转让方式将M地块出手以获取差价。   B公司系一家房地产集团公司。在得知了A公司意向并看好M地块的良好前景, 决定以评估价受让M地块土地使用权后独立开发。   那么,该项目如何筹划才能实现A、B公司合作成功并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   案例分析   1.如果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税负太高。   2.转让A公司股权给B公司,不能操作,A、B公司都没这个意思。   3.A公司以土地出资,B公司以现金出资注册新公司,然后A公司将股权转让 给B公司。但土地价7000万元超过A公司所有者权益50%(A公司注册资本仅 3000万元),不能操作。   4.双方合作建房,但合作期太长,土地在A公司没有过户,B公司无法保证其 权益。   5.A公司派生分立新公司Y,且B公司同时入主并购新公司。   下面就以第五种情况--分立并购方案来进行筹划(注:本筹划只适合内资企业)。   筹划   一、A公司采用派生分立方式设立新公司Y,同时将Y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 B公司。   1.设计Y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持有M地块,资产3000万元,银 行贷款20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持有N地块,资产3000万 元,负债1000万元(按A公司账面数直接分割,尚未考虑土地增值)。   2.M地块的升值,新公司Y的土地增值为4000万元,Y公司对A公司的负 债增加4000万元。对A公司来说,是M地块分立出去后形成财产转让所得 4000万元。同时增加对Y公司的应收款4000万元。   依据《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9号)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 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 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 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 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根据本《通知》,A公司把转让所得4000万元 计入纳税所得,Y公司土地增值4000万元可以列入计税成本。   3.分立的同时,Y公司股东其实就是A公司股东把50%股权折价500万元 转让给B公司。因为内资企业没有分立方面详细的操作法规,可以外资企业法规举例。   2001年11月22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实 施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38条在公司合并或分立过程中发生 股权转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按本 《规定》,此次分立的过程中可以办理股权转让。   二、Y公司按约定偿还A公司负债4000万元,资金由B公司负责筹集。   三、在适当时候,B公司出价500万元购买Y公司50%股权。   涉税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分立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 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 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 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一、本文筹划中,A公司分立财产转让所得40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 1320万元。A、B、Y三公司应纳税款为1321万元(含股权转让印花税1万 元)。   二、Y公司因土地增值4000万元列入计税成本,Y公司可抵减土地增值税 1440万元(4000万元加成20%扣除,土地增值税率按30%计算)、企业 所得税844.8万元,假设第五个纳税年度列入计税成本。计算其现值为(资金年 利率6%):1809.78万元。   三、本案中土地增值应纳税金1321万元带来了1809.78万元的税金抵 减。间接实现现金流入488.78万元。   评析   房地产行业中,土地是稀缺资源,土地是房地产业的命根子,资金是房地产的血 液。房地产业的并购,主要看目标公司占有土地数量,在目标公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地块,且不是全部地块都收购时,运用公司分立是较好的选择。虽然从税务上分立是 一种最优,但分立有一定局限:   首先,分立程序耗时长。公司分立首先要公告90天。办理土地证、规划证、建 设施工许可证等变更需要很长时间。   其次,公司分立后影响到公司偿债能力,需要债权人同意,在本案如果债权银行 不同意,股东如果有钱,需筹钱还贷后分立,否则就无法分立。房地产公司一般是负 债经营,有较多债权人,这可能是房地产公司分立最大的困难。   再次,分立后公司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最后,如果像有些筹划方案那样:先分立、再合并、偿还负债、剩余股权转让, 则太过繁琐。分立合并都需要债权人同意,公告90天,变更计委、规划、建设、土 地相关证书,需耗费太多的时间、人力、物力,实际运作不大可行。 (a2004122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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