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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收购我国内地企业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4信息】 目前有许多外国投资企业收购我国内地公 司,一方面可获得我国内地企业的销售网络和渠道,二来不用从无到有投资开办新企 业,三是收购后的企业还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府,利用原公司的亏损冲 减利润。如:一、我国内地公司以前累计发生的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新的企业内 延续弥补;二、新企业的应税年度为扣除以前未弥补完的亏损后,仍有利润的第一个 年度[《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内地企业股权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 60号]。因此收购我国内地公司已经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投资手段。在收购的过程 中,可行性分析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不仅包括对企业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的分析,而 且包括对企业税收负担能力的分析。本文从税收负担的角度,对企业的收购进行分析 比较,找出收购的最佳途径,达到收购双方税负最小化目的。   案例分析    B公司是一家粮食白酒生产企业,每月委托A企业(一家酒厂)为其加工酒精, 粮食由B公司提供,成本为80.000元,加工费为10.000元(无同类酒精 销售价)。B公司将收回的酒精用于礼品白酒生产100吨,每吨售价30.000 元(不含税),全部销售完毕。   近年,A公司因经营策略改变,无意继续生产。经评估确认A公司资产总额 4.000万元,负债总额3.500万元,且A公司有一条现代化粮食酒精加工生 产线,原值600万元,评估值900万元。B公司业务发展良好,看中A公司的生 产线,有意收购。A、B双方经协商,达成初步收购意向,并提出如下并购方案:   方案一:B公司以现金900万元直接购买A公司生产线;    方案二:B公司以100万股购买购A公司;    方案三:A公司首先以生产线的评估值900万元重新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以 下称C公司)。B公司以128万股购买C公司。    三个方案的税负分析    方案一:属资产买卖行为,A公司应承担相关税负如下:    1、营业税:按照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销售不勤产要缴纳5%的营业税。销售 生产线属销售不动产,应缴纳900万元×5%=45万元的营业税。    2、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和《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增收增值税的 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增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文件的规定:转 让固定资产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不缴纳增值税。第一,转让前A公司将其作为固定 资产管理;第二,转让前A公司确已用过;第三,转让固定资产不发生增值。如果不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要按4%缴纳增值税。在本例中,生产线由原值600万元增值 到900万元。因此,要按4%缴纳增值税:900万元×4%=36万元。    3、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企业销售非货币性资产,要确 认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生产线原值为600万元,评估值为900 万元,并且售价等于评估价。因此,要按照差额3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300万元×33%=99万元。因此,A公司共承担180万元税金。    方案二:属企业产权交易行为,相关税负如下:    1、营业税和增值税: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 税(《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关于企 业全部产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 定》(国税发(1998)97号)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2)119号]的规定,如果B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收购款中, 除B公司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股票面值的20%,A公司不确认全部资 产的转让所得,不缴所得税。且A公司的股东收到B公司的股票时可以免税。    方案三:属企业产权交易行为,相关税负如下:    A公司先将生产线重新包装成一个全资子公司,即从A公司先分立出一个C公司, 然后再实现B公司对C公司的并购,即将资产买卖行为转变成企业产权交易行为。    1、营业税:    可从如下两个步骤分析:    第一步:设立C公司,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企业以设备对外投 资,共同承担风险,不缴纳营业税;    第二步,同方案二,股权转让不缴纳营业税。    2、增值税:根据上文,A公司设备对外投资,视同销售,按“销售使用过的固 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按4%缴纳增值税。即900万元×4%=36万元    3、企业所得税:    可从如下两个步骤分析:    第一步:从A公司分立出C公司。按照企业分立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被分立企 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 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9号]。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评估确认 的价值确定成本。A公司分立出C公司后,A公司就按公允价值900万元确认生产 线的财产转让所得300万元,依法缴纳所得税99万元。另外,C公司生产线的计 税成本可按900万元确定。    第二步:C公司被B公司合并。根据上述规定,此合并为免税合并,C公司不缴 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总共纳税135万元(36+99=135)    从被收购方A公司所承担的税负角度考虑,方案二税负最轻,为零;其次是方案 三为135万元,再次是方案一,为180万元。    收购方(B公司)经济负担能力的分析与选择    1、方案一:    (1)消费税节省:根据我国有关税法规定,B公司委托A公司加工酒精,需支 付消费税(由A公司代缴),B公司销售酒精生成的白酒还需支付一次消费税。为了 避免双重征税,我国税法规定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允许抵扣已经交纳的消费税额。但对酒精类例外,从2001年5月1日起,不予以 抵扣[财税(2001)84号文件]。相关消费税如下:    A公司代缴消费税=(材料成全+加工费)/(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     =(80000+10000)/(1-5%)×5%     =4737(元)/月    由于B公司购买了生产线,可每月省去因加工而产生的消费税4,737元。    (2)经济承受能力:B公司只出资购买A公司生产线,不可购买其他没有利用 价值的资产,不用承担A公司巨额的债务,但是,B公司要支付高额的现金(900 万元),对B公司来说,经济压力大。    (3)涉税风险:本方案仅限于资产买卖,不涉及税务风险。    2、方案二:    (1)消费税节省:同方案一;    (2)经济承受能力:B公司用股权购买A公司,没有现金流出,但同时,B公 司需要承担A公司的所有债务,因此,在经济方面负担较重。    (3)涉税风险:本方案属于吸收合并,A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全部由B公司承担。 如果A公司存在重大偷税行为,一经查出,将由B公司承担。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52条规定,对企业偷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补。B公司有涉税风险。    3、方案三:    (1)费税的减负,同方案一、二;    (2)公司避免支付现金,解决了筹集现金的难点问题;且在付出有限代价 (128万股权)的情况下,购买了A公司有利可图的生产线,其他资产不必购买, 进而增加了经济上的可行性。    (3)由于C公司为一家新公司,存在的涉税风险几乎为零。    所以,从B公司经济上和风险上分析,方案三是首选。    综合A、B两家公司的分析,如果以税收成本最低为出发点,方案二为最佳,A、 B双方都不需付税;但从能给企业带来效益的观点出发,方案三对B公司最有利。因 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根据公司本身的出发点,既要遵守成本效益的原则, 又不能以偏概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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