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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在经营方式上拨拉“小九九”--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实例 

录入时间:2004-10-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5/2004信息】 某单位从事铝合金门窗生产并负责建筑安 装(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以签订建筑合同的方式取得经营收 入,其经营方式有三种可供选择。   方案一:分别成立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假设生产企业是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2004年含税销售收入为1170万元(全部销售给建筑安装企业),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20万元。建筑安装企业取得铝合金门窗建筑安装收入1400 万元(包含购进材料成本1170万元)。此方案税收负担为(仅考虑增值税和营业 税,下同):   生产企业应缴增值税=1170÷(1+17%)×17%-120=50(万 元)   建筑安装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应当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 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对建 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时不得剔除“外购”成本。   所以,建筑安装企业应缴营业税为:1400×3%=42(万元)。   方案一合计税收负担为92万元(50+42)。   方案二:将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假设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2004年取得混合销售收入1400万元(在对外签订建筑合同时,未单 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国税函[1996]447号文件规定:“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 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 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此方案税收负担为:   企业应缴增值税=1400÷(1+17%)×17%-120=83.42 (万元)。   方案二合计税收负担为83.42万元。   方案三:将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假设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2004年取得混合销售收入1400万元。在签订建筑合同时,单独注明 建筑业劳务价款为230万元。   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 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 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 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 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①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②签 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 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此方案税收负担为:   企业应缴增值税=(1400-230)÷(1+17%)×17%-120= 50(万元)   应缴营业税=230×3%=6.9(万元)   方案三合计税收负担为56.9万元(50+6.9)。   由此可见,方案三税负最轻。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时,应 当注意取得相关资质,并在建筑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需要注意的是,纳 税人在结算价款开具发票时,可以就销售自产货物和建筑业劳务分别开具工业企业普 通发票和建筑业发票,而不必将全部开具建筑业发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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