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处置不动产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2004信息】 基本情况 生产企业A有限责任公司,实
行工效挂钩的工资制度,因历史的原因有大量的工资结余,经A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决
定:由A公司与A公司职工持股会(A职工持股会是结余的工资所有者)共同成立B
实业开发公司。B公司绝对控股C股份公司、D物业公司、E置业公司。B实业开发
公司除用自建房屋做抵押向工商银行借款2800万元(向工行贷款时的评估价为
4000万元,房屋资产的入账价值为3000万元、已提折旧300万元)和E置
业公司应付账款600万元外无其他欠款。由于B公司有向A公司提供后勤保障的职
能,B公司不能把向工商银行抵押的房屋对外出售来清偿债务,只能出售给E置业公
司。
筹划目的 在不增加E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使E公司取得B公司房屋的所有
权,B公司偿还其银行债务,尽量少交税或不交税。
筹划方案 方案一:B实业开发公司征得工商银行同意,直接以市场价值
3300万元,出售给E公司,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方案二:D实业开发公司以房屋作价3400万元投资入股与E公司成立H有限
责任公司,半年以后,B公司将拥有H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E公司,此时E公司只
有一个股东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其全部资产应并入E公司,注销其H公司。
方案三:B实业开发公司成立分公司F,同时将抵押的房屋净值2700万元及
对外债务3400万元划拨给F分公司,经营半年以后,B企业采取让产分股式分立
即把F分公司(经评估净资产为零,资产总额3400万元负债总额3400万元。)
转让给E公司,因F公司的净资产为零,B公司原股东A公司与A公司职工持股会拥
有E公司的股份也为零,也就是说E公司以承担债务的方式实现对F公司吸收合并。
税负分析 在三个方案中,B企业的不动产无论是出售、投资入股或股权转让,
其应纳所得税额几乎相同,本案不予考虑,另外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予
考虑。
方案一:
1、销售不动产营业税=3300×5%=165万元
2、土地增值税
该房屋的评估价格=4000×75%=3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金=16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000+165=3165万元
增值额=3300-3165=135万元
增值率=135/3165=4.3%
应纳土地增值税额=135×30%=40.5万元
3、承受方的契税=3400×4%=136万元
方案二:
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营业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
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
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按照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
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
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
征收土地增值税。
3、承受方的契税=3400×4%=136万元
方案三:
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并转让股权营业税。按照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按照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
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承受方的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
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
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结论
方案一:对B、E企业而言应交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和契税341.5万元;
方案二:对B、E企业而言不交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而应交契税136万元;
方案三:对B、E企业而言既不交营业税也不交契税。
(h200410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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