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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处置不动产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2004信息】 基本情况 生产企业A有限责任公司,实 行工效挂钩的工资制度,因历史的原因有大量的工资结余,经A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决 定:由A公司与A公司职工持股会(A职工持股会是结余的工资所有者)共同成立B 实业开发公司。B公司绝对控股C股份公司、D物业公司、E置业公司。B实业开发 公司除用自建房屋做抵押向工商银行借款2800万元(向工行贷款时的评估价为 4000万元,房屋资产的入账价值为3000万元、已提折旧300万元)和E置 业公司应付账款600万元外无其他欠款。由于B公司有向A公司提供后勤保障的职 能,B公司不能把向工商银行抵押的房屋对外出售来清偿债务,只能出售给E置业公 司。   筹划目的 在不增加E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使E公司取得B公司房屋的所有 权,B公司偿还其银行债务,尽量少交税或不交税。   筹划方案 方案一:B实业开发公司征得工商银行同意,直接以市场价值 3300万元,出售给E公司,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方案二:D实业开发公司以房屋作价3400万元投资入股与E公司成立H有限 责任公司,半年以后,B公司将拥有H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E公司,此时E公司只 有一个股东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其全部资产应并入E公司,注销其H公司。   方案三:B实业开发公司成立分公司F,同时将抵押的房屋净值2700万元及 对外债务3400万元划拨给F分公司,经营半年以后,B企业采取让产分股式分立 即把F分公司(经评估净资产为零,资产总额3400万元负债总额3400万元。) 转让给E公司,因F公司的净资产为零,B公司原股东A公司与A公司职工持股会拥 有E公司的股份也为零,也就是说E公司以承担债务的方式实现对F公司吸收合并。   税负分析 在三个方案中,B企业的不动产无论是出售、投资入股或股权转让, 其应纳所得税额几乎相同,本案不予考虑,另外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予 考虑。   方案一:   1、销售不动产营业税=3300×5%=165万元   2、土地增值税   该房屋的评估价格=4000×75%=3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金=16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000+165=3165万元   增值额=3300-3165=135万元   增值率=135/3165=4.3%   应纳土地增值税额=135×30%=40.5万元   3、承受方的契税=3400×4%=136万元   方案二:   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营业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 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 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按照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 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 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 征收土地增值税。   3、承受方的契税=3400×4%=136万元   方案三:   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并转让股权营业税。按照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按照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 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承受方的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 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 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结论   方案一:对B、E企业而言应交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和契税341.5万元;   方案二:对B、E企业而言不交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而应交契税136万元;   方案三:对B、E企业而言既不交营业税也不交契税。 (h200410040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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