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债转股”优于实物抵债
录入时间:2004-10-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6/2004信息】 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2.5亿元,为了收
回欠款,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用一批旧设备偿还该项债务,设备原价2.8亿元,账面
价值2.1亿元。甲公司打算利用这些设备与丙公司合资组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甲
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于近日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得到的答复是:乙公司用旧设备
抵偿,因为旧设备的作价低于原价,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的规定,乙公
司免征增值税,不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也就不能获得进项税额抵扣。而甲
公司用抵债的旧设备再投资,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的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17%的增值税。假设投资作价2.6亿元,甲公司
应纳增值税26000×17%=4420(万元)。
如何才能节省这4420万元的增值税呢?笔者给该公司出了如下方案:
首先由乙公司直接用旧设备与丙公司合资组建丁公司,然后再由甲公司与乙公司
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乙公司用拥有的丁公司的股权抵偿甲公司债务2.5亿元,问题
便迎刃而解。
乙公司以旧设备对外投资,设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应视同销售处理,但由于设
备作价低于原价,故可以免征增值税。乙公司用丁公司的股权偿还甲公司债务,甲、
乙公司均不缴纳流转税,涉及的所得税问题,与原方案相同。现比较如下:
筹划前
乙公司以2.1亿元固定资产净值抵偿甲公司2.5亿元债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如下:
借:累计折旧 7000万元
应付账款25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 2800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产公积4000万元
乙公司免征增值税。若固定资产公允价23100万元,则乙公司资产转让所得
=23100-21000=2100(万元);债务重组所得=25000-
23100=1900(万元);乙公司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00+
1900=4000(万元),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4000×
33%=1320(万元)。
甲公司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25000万元
贷:应收账款25000万元
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
清偿债务,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
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
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
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权
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库存商品的计税成本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即23100万元。甲公司应按重组债
权的计税成本25000万元与库存商品公允价值23100万元确认为债务重组损
失,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900万元。
甲公司用旧设备与丙公司合资组建丁公司,投资作价26000万元。则:
借:长期股权投资29420万元
贷:库存商品 250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4420万元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
资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得税。应调增所得额=投资作价-计税成本=26000-
23100=2900(万元)。
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900-1900)×
33%=33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6000+4420=30420(万元)。
筹划后
乙公司先以设备投资再以丁公司股权抵偿甲公司2.5亿元债务。
乙公司以旧设备作价2.6亿元投资于丁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21000
累计折旧 7000
贷:固定资产 28000
由于作价2.6亿元低于原价2.8万元,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
定,乙公司免征增值税。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应调
增所得额=26000-21000=5000(万元)。
乙公司以该项股权抵债甲公司债务:
借:应付账款250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21000万元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4000万元
乙公司转让股权不属于流转税征税范围,既不缴纳营业税,也不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25000
贷:应收账款25000
根据《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
务重组中,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
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
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丁公司是由乙公司直接投资新建,其股权的公允价应当等于资产投资时的评估确
认价26000万元。乙公司债务重组所得=25000-26000=-1000
(万元),应调减所得额1000万元。
乙公司资产转让所得5000万元及债务重组所得-1000万元,合计调增所
得额4000万元,以33%的所得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4000×33%=
1320(万元)。
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26000万元,计税成本26000与会计
成本25000之间的差额1000万元,应在将来清算或者转让该项股权时调减所
得额。
现将两种方案计算结算列表如下:
单位:万元
方案\项目 增 值 税 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 乙公司 甲公司 乙公司 甲公司取得长期股
权投资计税成本
原方案 4420 0 330 1320 30420
新方案 0 0 0 1320 26000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采用新方案,乙公司应缴增值税额、企业所得税额不变,甲
公司少缴增值税4420万元,少缴所得税330万元。虽然在新方案下,甲公司取
得的投资计税成本比原方案少4420万元,但这部分多缴的所得税仅有
1458.6万元(4420×33%),而且一直递延到清算或转让该项股权时,
即使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新方案下甲公司节税额仍为4420+330-
1458.6=3291.40(万元)。如果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则节税额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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