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先当回“临时股东”--合作建房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10-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6/2004信息】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企业)与某工
业企业(乙企业)合作建房。协议规定,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3000平方米土地使
用权,由甲企业负责开发商务楼一幢,乙企业按照该项目销售收入的20%参与分配。
会计及税务处理
房屋建成后,该项目实际销售收入5000万元,乙企业分得利润1000万元。
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乙企业提供土地取得的分成收入,应
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甲企业有关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乙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时,甲企业按照预计分成收入(假设为1200万元)作
账: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200
贷:应付账款---乙企业(预估)1200
甲企业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结转至“开发成本”,待房屋开发完成后,将
“开发成本”全部结转至“产成品”,房屋全部对外销售后,按规定缴纳“销售不动
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甲企业实际支付给乙企业1000万元时,乙企业应当给甲企业出具土地使用权
转让发票,甲企业作以下分录: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预估)1200
贷:银行存款 1000
产品销售成本 200
乙企业有关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提供土地使用权时,按照预估收入作账:
借:应收账款---甲企业(预估)1200
贷:递延收入 1200
实际取得分配收入1000万元时,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
递延收入 200
贷:应收账款---甲企业(预估) 1200
借:递延收入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同时,按“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结转“其他业务支出”。
乙企业应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1000×5%×(1+7%+
3%)=55(万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 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5
除此之外,乙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还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筹划分析
上述合作建房业务,属于常规操作,如果换一种纳税方案,其情况就大不相同。
现分析如下:
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如果乙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甲
企业出资金,共同成立丙公司,那么乙公司从丙公司取得的税后利润不用缴纳营业税。
但这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可取,因为丙公司必须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而取得房
地产开发资质需要具备许多条件,办理这些手续通常情况需要一年的时间。另一方面
这种合作方式会给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如果丙公司亏损,乙企业将不能得到利润分
配。
我们再来看另一种合作方法是否可行。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的规
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不征营业税,转让该项股权时也
不再征收营业税。如果乙企业将该土地直接投资到甲企业,换取甲企业一定比例的股
权,则乙企业也不用缴纳营业税。这种做法与前一种方法相比,解决了房地产开发资
质问题,不必另外申请开发资质。但仅仅这样处理仍然没有解决乙企业存在的经营风
险,与乙企业取得固定收入的计划不符,另一方面,乙企业投资于甲企业,会改变甲
企业的资本结构,这需要得到甲企业原有股东的同意。如果乙企业同意最终以
1000万元的价格将该项股权按比例(甲企业原股东所占甲企业股权的比例)转让
给甲企业的原股东,则乙企业退出甲企业后,甲企业的资本结构仍然不变。最终结果
是,乙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然后又将该项投资对外转让,实际是提供了土地
使用权,取得了1000万元的收益,节省了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相关附加。
需要注意的是,采取第二种方案时,甲企业股东可能会担心乙企业恶意收购而不
接受这种方案。但是,如果乙企业占有的股份不足以对甲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则甲企
业的股东一般会接受这种方案。此外,采取这种方案,甲企业需要作两次变更登记,
还要变更公司章程。这种方案之所以具有操作的可行性,主要是基于“以土地使用权
对外投资不征营业税”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应当说明的是,前面的案例只是说明合作建房业务的规范操作,后面的筹划方案
分析则是从税收政策的角度分析其操作的可行性。企业合作建房业务能否按上述方法
操作,应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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