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案例 > 正文

不妨先当回“临时股东”--合作建房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10-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6/2004信息】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企业)与某工 业企业(乙企业)合作建房。协议规定,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3000平方米土地使 用权,由甲企业负责开发商务楼一幢,乙企业按照该项目销售收入的20%参与分配。 会计及税务处理   房屋建成后,该项目实际销售收入5000万元,乙企业分得利润1000万元。 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乙企业提供土地取得的分成收入,应 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甲企业有关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乙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时,甲企业按照预计分成收入(假设为1200万元)作 账: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200    贷:应付账款---乙企业(预估)1200   甲企业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结转至“开发成本”,待房屋开发完成后,将 “开发成本”全部结转至“产成品”,房屋全部对外销售后,按规定缴纳“销售不动 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甲企业实际支付给乙企业1000万元时,乙企业应当给甲企业出具土地使用权 转让发票,甲企业作以下分录: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预估)1200    贷:银行存款     1000      产品销售成本    200   乙企业有关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提供土地使用权时,按照预估收入作账:   借:应收账款---甲企业(预估)1200    贷:递延收入    1200   实际取得分配收入1000万元时,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     递延收入 200    贷:应收账款---甲企业(预估) 1200   借:递延收入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同时,按“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结转“其他业务支出”。   乙企业应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1000×5%×(1+7%+ 3%)=55(万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 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5   除此之外,乙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还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筹划分析   上述合作建房业务,属于常规操作,如果换一种纳税方案,其情况就大不相同。 现分析如下:   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如果乙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甲 企业出资金,共同成立丙公司,那么乙公司从丙公司取得的税后利润不用缴纳营业税。 但这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可取,因为丙公司必须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而取得房 地产开发资质需要具备许多条件,办理这些手续通常情况需要一年的时间。另一方面 这种合作方式会给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如果丙公司亏损,乙企业将不能得到利润分 配。   我们再来看另一种合作方法是否可行。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的规 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不征营业税,转让该项股权时也 不再征收营业税。如果乙企业将该土地直接投资到甲企业,换取甲企业一定比例的股 权,则乙企业也不用缴纳营业税。这种做法与前一种方法相比,解决了房地产开发资 质问题,不必另外申请开发资质。但仅仅这样处理仍然没有解决乙企业存在的经营风 险,与乙企业取得固定收入的计划不符,另一方面,乙企业投资于甲企业,会改变甲 企业的资本结构,这需要得到甲企业原有股东的同意。如果乙企业同意最终以 1000万元的价格将该项股权按比例(甲企业原股东所占甲企业股权的比例)转让 给甲企业的原股东,则乙企业退出甲企业后,甲企业的资本结构仍然不变。最终结果 是,乙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然后又将该项投资对外转让,实际是提供了土地 使用权,取得了1000万元的收益,节省了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相关附加。   需要注意的是,采取第二种方案时,甲企业股东可能会担心乙企业恶意收购而不 接受这种方案。但是,如果乙企业占有的股份不足以对甲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则甲企 业的股东一般会接受这种方案。此外,采取这种方案,甲企业需要作两次变更登记, 还要变更公司章程。这种方案之所以具有操作的可行性,主要是基于“以土地使用权 对外投资不征营业税”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应当说明的是,前面的案例只是说明合作建房业务的规范操作,后面的筹划方案 分析则是从税收政策的角度分析其操作的可行性。企业合作建房业务能否按上述方法 操作,应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