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误区篇):房产税:围绕不同计税依据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2004信息】 五、房产税:围绕不同计税依据的“筹划”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
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种是对纳税人自有非出租房屋,规定以房
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其税率是1.2%;另一种是对纳税人出租的房屋,规定以房
屋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其税率是12%;另外,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对出租房屋取
得的租金收入还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就是说
“出租”房屋要比“自营”房屋负担超过数倍的税负。围绕着“自营”和“出租”房
屋的两种方式,一些纳税人作起了所谓的“筹划文章”。
在某市的繁华地段,我们在当地地税局的帮助下,采访了一家店铺的主人王先生。
王先生听明白我们的来意后,愤愤地说:“现在你们看到的这间100多平方米的店
铺是属于我的私有财产,房屋的原值是30万元。我把它租了出去,这样我每年就可
净收入5万元的租金。可当我听说,出租房屋除了按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外,还
要得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听说还要缴个人所得税,我初步计算大约要缴
近1.7万元的税款,我觉得这样很不合算,就想运用税务筹划,变通成自营房屋形
式,这样就可以节省一大笔税。”
“于是我和承租人签订合同,我招聘承租人为门市部经理,由他承包经营一年,
他一年向我缴纳5万元的管理费,其余盈亏由他承担。这样一来,就属于自营房屋,
申报房产税则可按房屋原值计算,只要缴纳2520元即可。和缴纳1.7万元的税
款相比,少了近7倍呢!”
王先生最后无可奈何地说:“当费尽心机的这一切被举报之后,我不但缴了全部
税款,而且还被处以5倍的罚款,真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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