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案例 > 正文

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其他税种篇):房产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2004信息】 二、房产税筹划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原值或房产的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税在中国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二种: 一是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以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减除幅度,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二是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 额的,适用税率为12%。房产税实行从价计征的,按年征收,从租计征的,按照实 际取得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 率   房产税的纳税筹划主要围绕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及税收优惠 进行。   (一)选厂址学问大   税法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中,“城市”是指经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 府批准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 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所在地。   除上述范围以外的房产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房产税。如果在设立企业 时,考虑到这一点,也许能给企业带来不尽的收益。这是因为,房产税实现按年征收。 只要是企业设立在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之内,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每年均需缴纳房产 税。如果把企业设立在乡、村所在地,则无需缴纳房产税,相当于每年给企业带来了 一笔数额可观的收益。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对土地实行分级管理,土地等级 不同,土地价值也不同。通常情况下,城市的土地价值高于建制镇和工矿区,建制镇 和工矿区的土地价值又高于乡村,因此,把企业设立在农村以减少土地使用费。另一 方面,随着近年来农村经济的高速发展,“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的格调已经基 本形成,农村交通发达,天地广阔。把厂址选择在农村,不仅有利于减少城市污染, 而且有利于企业的货物运输,更有利于今后的扩建和发展,可谓“一举多得”。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在农村设立企业,除了不征房产 税之外,也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最低一档的税率1%征收。 再考虑这两个税种,其节税意义就更大了。   [例]湖北省枝江市七星台镇长松金属制品厂,在建厂之初就曾考虑到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筹划问题。该企业是1998年10月兴建 的。该厂负责人经过详细测算,将厂址选在离镇1公里远的乡下,此举使该厂每年节 约税收近5万元。   该厂1999年缴纳增值税38万元,按1%缴纳城建税3800元。如果厂址 建在镇上,就得按5%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万元,仅此一项就省了1.52万 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全免。该厂拥有土地面积4万平方米,房产原值20万 元。如果建在镇上,就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2万元(该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 收标准是0.8元/平方米),房产税1680元[即(20-20×30%)× 1.2%]。因为厂址在乡下,这两项税收共计3.368万元就合理地“省掉”了。   随着该厂规模的扩大、产值的增多,节约的税收成本将越来越多。   (二)围绕房屋细筹划   众所周知,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很少会出现少申报、 漏申报房产税的现象,但多申报、错申报的现象却是屡见不鲜。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如何区分房屋与非房屋建筑物?所谓房屋,就是上面有顶,四面有墙(或柱), 能够遮风避雨,可以供人们生产、休息、娱乐、活动、仓储等的场所。根据这个定义, 我们可以区别于其他的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 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厂灰窑以及各种 油气罐等,以上建筑物均不属于房产,不征房产税。在申报房产税时,应注意有无误 把建筑物当作房产而多申报纳税的情况。   2.核算在建工程应当注意的事项。根据税法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 征房产税,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需要并入原屋原值计征房产税。这就要求我 们在核算房屋原值时,必须把工作做实做细。例如,企业在核算厂房时,不把烟囱、 围墙、画廊、绿化等单独核算,而是统一并入某个房屋原值,则会造成以后若干年度 多缴房产税。而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则是必须要并入房产原值核算的,如房屋 的装修以及管道等等。   有一点必须说明,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土地是指已经估价入账的土地。根据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 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 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 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 成本。纳税人不能仅为了节税,而把土地使用权单独作固定资产处理,这样做虽然会 减少房产原值,但这种做法本身就违背了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不允许的。   (三)房产出租的税收筹划   [例]李先生于2001年元月1日,将其位于市中心的一套原值为 150000元的门面房出租给个体户张某,按照协议规定,年租金收入30000 元。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李先生的税负率将高达27.68%。计算过程如下:   (1)应纳营业税=30000×5%=1500(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500×(7%+3%)=150 (元)   (3)应纳印花税=30000×1‰=30(元)   (4)应纳房产税=30000×12%=3600(元)   (5)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2500×5.5%-2500×12% -30-800)×20%+(2500-2500×5.5%-2500×12% -800)×20%×11=246.5+2777.5=3024(元)   (6)应纳税费总额=1500+150+30+3600+3024           =8304(元)   (7)实际税后收益=30000-8304=21696(元)   (8)税负率=8304÷30000×100%=27.68%   通过计算,不难看出,出租房屋不仅缴纳的税种多,而且税负率也高得惊人。那 么,李先生应当如何筹划才能降低税负?   我们先计算一下,如果李先生不是将房屋出租,而是用于自已经营,那么全年的 税负是多少呢?如果用于自营,则不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房产税按原值计算。   应纳房产税=150000×(1-30%)×1.2%=1260(元)   与出租相比,少缴税费总额为:8304-1260=7044(元)   尽管自营比出租税负要低得多,但客观存在的情况是,李先生自己本身有工作不 能经营,或许是对经营缺乏经验而不愿经营,那又该如何筹划呢?   李先生可以采取与他人联营的方式。联营的方式有多种形式,一是与他人合伙经 营,自己另外出资,由合伙人负责经营管理。这样,就可以按照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 少缴的税收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给李先生很高比例的利润分配。李先生还可将该房 产对外投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承租方本身就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那 么李先生可将该房产直接投资于该公司,然后要求被投资方适当提高股权比例。以上 几种联营方式,均按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3年就 以国税函[1993]368号文件作了明确: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 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 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上述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在于,换了一种方式,整个利益集团(指承租方与出租方, 或者联营的双方)向国家上缴的税费大幅度减少了,由此带来的收益,可通过协议约 定增加房产所有人的分配来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 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因此,应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 计缴房产税。因此,这种名义上的联营不能起到节税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少数纳税人出租房产时,为了少缴房产税,进行不合法的筹划方 式,将房产出租给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有联系的企业,相互串通,按低于市场同类房 产的出租价格收取租金,少收取的房租通过向对方企业购买低价原材料或者其他方式 来得到补偿。这样出租房产的一方可以逃避一部分应纳的房产税和营业税,而承租方 也可通过降低产品销售收入,逃避一部分流转税。这种方法尽管十分隐蔽,不易觉察, 但属于非法的避税行为。因此,税务机关在检查房产出租业务时,应与当地同类房产 的租金收入进行对比,如果发现租金明显偏低,则应注意审查出租方与承租方有无其 他业务关系,对查出的类似问题,应按规定调整应税收入,并查补税款及滞纳金。   (四)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税收筹划,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是关键。房产税亦如此。依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 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企业所办的各类学校、托 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执行)。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自用的 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 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以内,自用的房产也可免征房产税。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   5.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6.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7.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   8.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 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9.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可以定期免征房产税。   10.在基建工地建造的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可以免征房 产税。   11.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以免征房产税。   12.企业停产、撤销以后,其房产闲置不用的,可以暂免征收房产税。   13.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个人按照 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4.经过财政部批准免征房产税的其他房产。   除了上述规定以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照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缴纳或者 免纳房产税。   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当缴纳房产税。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