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主巧用自有房产可节税
录入时间:2004-08-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5/2004信息】 对于个人参与营业项目的生产经营者来说,
在选择合理的经营方式,尽可能节约成本,降低税负方面是有广阔空间的。
例如,将自有房产作为经营场所时,采取对承租方收取租金的方式,由于企业支
付的租金和维修费用须计入经营成本,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和年终分红,从而使企业
税负下降,私营业主的红利收入所负税额减少。而全部以实物作价投资参与经营的方
式,企业可变成本减少,业主年终所取得的分红也将全额计税。因此,在与人合伙经
营时,以收取房租的方式较以房抵资要明智一些。在租金额度的选择上,年租金所带
来的个人所得边际税率的变化应以不超过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为准。比如:私营企
业所得税适用33%的比例税率,当租金收入和经营者月收入的增加幅度不跨越
33%的税率档次时,采用收取租金方式更为有利。
另一方面,区别使用房屋也可少缴房产税。营业用房产税是按房产余值的
1.2%按年征收,这里的房产余值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
额计算缴纳;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是按租金收入的12%按年征收。一般来讲,现值总
大于原值,余值大约只相当于现行市价的30%左右,因此,企业应分析比较房产余
值与年租金收入,当房产余值大于年租金收入的10倍时,应选择收取租金方式,反
之,则应将全部场所作为营业地。(bu20040812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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