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锅碗”搞餐饮 筹划空间大
录入时间:2004-07-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6/2004信息】 A企业是一家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由省
直企业下放至B市的国有中型企业,其主导产品机密机床销量位居国内前列,为了从
根本上解决企业办社会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公司经营利润目标的实现,公司决策层
专门就企业主辅分离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
在研究过程中,A企业后勤部门特别是厂招待所和食堂成为谈论的焦点,有人说
作为辅业的招待所、职工食堂等后勤部门应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
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进行主辅分离,以
强健主业,壮大辅业;也有人设想:将食堂、招待所租赁给在册后勤员工,尔后再签
订承包合同,这既能增强食堂、招待所员工们的责任心,而且还能享受主辅分离免征
三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还有人建议:以“买断”的形式将食堂锅、碗、盆等资
产“补偿”给后勤部门的职工后再组建新的餐饮服务公司来进行营业,这既能促使职
工二次就业,又能达到精干主业、剥离辅业、减员增效、力求发展的目的。
针对上述不同的意见,公司领导层认为:研讨会上的不同意见和建议,其出发点
只有一个,即都是在为企业的主辅分离着想,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进行探索。为此他们
特邀财税顾问来公司进行参谋,参谋的结果是:“买断+补偿”的设想最具可行性。
这是因为:
一、采取“买断+补偿”的方式组建新的餐饮公司既可以解决A企业职工大食堂
众口难调、浪费严重的问题,也符合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所明确的对
“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通过职工食堂、招待所的净资产来作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
此后再以职工分得的“锅碗瓢盆”入股重新组建一家以餐饮住宿为主的饮食服务公司,
不仅面向职工而且面向社会开展经营活动,这样既可以解决大食堂众口难调和辅业工
人重新上岗的问题,又可以达到强主壮辅壮大辅业的目标。
三、新的餐饮服务公司由于改制为与A企业无任何产权关系的民营企业,因此它
可享受到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的主辅分离企业更多的税
收优惠。
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
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
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注:财税[2003]192号将
此期限调整为一年以上〈含一年〉),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
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由于新的餐饮服务公司系
采用“补偿式买断、以锅碗瓢入股”的方式组建而成,属于非国有企业,因而它符合
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所以它理应据此享受财税
[2002]208号文所规定的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
财税顾问经过调查研究后向A企业递交了如下测算数据。
假定该餐饮服务股份公司2003年1月成立,在册员工40人,如要享受优惠,
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得少于12人(40×30%=12人),而新建的公司约为
35人,多为本公司“补偿买断工龄、以锅碗瓢入股”的辅业下岗失业人员,这就远
远超过了有关税收政策所要求达到的比例(30%)。我们还假设该餐饮服务公司年
营业收入为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
1、按主辅分离企业计算,该餐饮服务公司可获得的企业所得税的年优惠额为
3.96万元,即:12万元×33%=3.96万元为便于表述和计算,我们假定
该公司的营业额、应税利润额三年不变。那么这家新创办的餐饮服务公司在三年优惠
期内可获得的节税额为3.96万元×3=11.88万元。
2、按新组建的服务型企业计算每年可获得的各种税种及附加优惠分别为:营业
税5万元:100万元×5%=5万元;城建税0.35万元:5×7%=0.35
万元;教育费附加0.1万元:5×3%=0.15万元;企业所得税3.96万元:
12万元×33%=3.96万元;上述四项的年优惠合计额为9.46万元:即5
+0.35+0.15+3.96=9.46万元。三年可享受优惠28.38万元:
(5+0.35+0.15+3.96)×3年=28.38万元。
3、两相比较,新组建餐饮服务公司比主辅分离企业可多享受税收优惠16.5
万元,即:28.38-11.88=16.5万元。
这样,A企业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后,决定以职工食堂、招待所作为“主辅分离”
的后勤试点,先期进行改制,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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