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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税收优惠:容易被忽视的政策

录入时间:2004-03-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6/2004信息】 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对教育事业税收优惠进行了全面 规定,在教育行业引起广泛关注。有人形象地比喻说,以前各项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如 同珍珠一样散落在各个税收法规之中,39号文件如同一根细绳,把这些散落的珍珠串 成了一条美丽而完整的项链。   没想到政策含金量这么高。   坐落在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的北京理工大学是理工为主、工理文协调发展的全国 重点大学。其前身是1940年创办的延安自然科学院,60多年来为国家培养了10万余名 高层次人才。   “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没想到国家给我们教育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 力度这么大,含金量这么高,优惠的税款都是以百万千万计算的。”在北京理工大学 主楼财务室,财务处副处长周勇惊讶地对记者说。   以2003年北京理工大学财务收支为例。   据不完全统计,该校教育劳务收入8500多万元,按有关税法规定,对从事学历教 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仅此一项,北京理工大学就可获减 免税款400多万元。   取得财政拨款1.6亿元,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征收企业 所得税。这一项收入,北京理工大学可获减免所得税款5000多万元。为扶持学校发展, 每年国家财政按教职工和实际招收学生的人数拨付教育经费,那么,北京理工大学每 年均可就这部分教育经费获得为数不小的减免税款。   获得中央财政就“211工程”拨付的专项资金3亿元,根据税法规定,从主管部门 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理工大学 又可获减免所得税款9000多万元。国家对高等教育的大规模投资始于“211工程”, 即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1995年开始由中央财政拨付专项资 金,北京理工大学是“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之一。   事实上,不光是北京理工大学享受到了这么多税收优惠,全国的教育单位都依据 自身实际情况或多或少地享受到了相关优惠。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学校的 负责人、财务人员并没有意识到学校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政策,有所学校的财务负责人 甚至认为国家对学校从没有制定过税收政策。他们认为,学校是国家的,钱也是国家 发的,税务部门还收什么税呀?   不管是新规定还是老政策,由于种种原因,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运用中的巨 大作用往往被人忽视。   北京市西城区教育核算中心负责本地区教育单位的财政拨款工作,该中心主任杨 大庆分析说:“教育事业单位属于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用通俗的话说,就是不挣钱 的行业。学校收入绝大部分来自财政拨款,而财政拨款是免税的,加之教育事业往往 ‘天生优惠’,即国家在制定出台税收政策时就考虑了对教育单位的优惠。比如,我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就明确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学校和其他 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因此,学校财务 人员的税收意识与一般企业相比有一定的差距。”   “在实际工作中,教育事业减免税政策中所涉及的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 绝大部分是自行减免,不需经过税务部门审批。学校财务人员除申报教职工个人所得 税外,很少与其他税种打交道。有的学校虽有校办企业,但校办企业基本都是独立核 算的,在税收上与学校财务没有太多直接联系。”对此,掌握全区学校财务收支的杨 大庆忧心忡忡地说,“税收筹划的本质就是节约税收成本。现在教育经费很紧张,我 们也曾想开展税收筹划。但在学校会计人员现有的税收意识情况下,很难开展税收筹 划。”   投资和收入多元化催生筹划   杨大庆的担心不无道理。目前,我国教育投入不足。据统计,1998年~1999年, 我国的教育经费相当于GDP的2.2%,不但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 家,如土耳其的教育经费是其GDP的2.9%,印度是3.2%,俄罗斯是3.5%,菲律 宾是4.2%。2002年,全国25个省份尚有中小学危房4000万平方米。同时,一些中小 学公用经费紧张。北京市七十七中是本市一所普通中学,每年收入屈指可数,资金十 分紧张,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和房屋出租收入。用学校会计李彤的话说,对于资金的使 用,我们十分谨慎,如果用钱买醋了就不能买酱油,买酱油就不能买醋。   教育投入的不足严重制约着我国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去年10月,教育部科技司、 共青团中央学校部、中国科协青少年部和中国科普研究所联合发起“全国青少年创造 能力培养社会调查”活动,调查对象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1.2万名大中 学生。调查显示,仅29.5%的中学生认同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上互联网的机会,而半 数以上的学校并不具备这种条件,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费不足。   教育经费不足的一端表现为投入不足,另一端则表现为因税收意识薄弱而造成不 必要的支出,加剧了资金的短缺,使本来就捉襟见肘的教育经费更难以为继。 事业经费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学校等 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但在实际操作中,该校却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所辖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兴建科研实验大楼,因此未能享受到 税收优惠政策,没得到相应的减免税款。   对此,教育部有关官员表示,在加大教育投入力度的同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 收优惠政策。从实践上看,教育税收优惠的作用是巨大的,为学校减轻的负担是实实 在在的。从节约教育经费的角度出发,我们鼓励学校开展税收筹划。   有关专家表示,39号文件的出台,其实也是一个信号,说明我国教育事业投资和 收入日益多元化,需要对学校收入所涉及的税收进行筹划。来自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的资料显示:2002年度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校办产业统计工作的共有1534所普通高校的 5047个企业,按企业投资性质划分,学校独资企业占75.33%,国内联营企业占23.99%, 外资合营企业占0.68%。当年,高校校办产业收入总额720.08亿元,同比增长19.42%, 其中科技型企业收入总额539.08亿元,占全国高校校办产业收入总额的74.86%。从对 学校回报方面看,2002年度全国高校校办产业对学校回报17.24亿元,其中上交学校利 润10.45亿元,返还学校工资费用等6.79亿元。   越来越多的学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发现,教育税收筹划不仅影响本单位的收入, 也与学校的税收成本息息相关。   北京理工大学校产业办公室主任王海说:“学校每年的科研项目经费有3000多万 元,有的来自国家财政拨款,按规定是免税的;有的来自合作企业的科技开发经费, 按规定是缴税的;但有些科研项目的开发是交叉进行的,这就需要税收筹划了。从这 两年的实际看,筹划工作做好了,每年能节约几十万元的税收成本。”   税收筹划需吃透优惠政策。   39号文件对教育事业税收优惠进行了全面规定,既对以往的税收政策作了进一步 明确,又规定了一些新优惠政策。用中汇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邵渝的话说, 国家把能给的优惠政策都给了。从内容看,整个文件涉及12个税种: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关税等;涉及的纳税主体有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各类职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的教学、科研机 构,同时还涉及勤工俭学的学生、有教育储蓄存款的个人、向教育事业进行无偿捐赠 的境外捐赠人等。   对学校收入影响较大的政策有: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 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 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 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 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方面,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 地使用税。   在耕地占用税、契税等方面: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 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 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在仔细研究39号文件后,一些学校的财务负责人已经感到用好用足教育税收优惠 政策,需要事先进行筹划,否则就会造成损失。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   首先,39号文件中的优惠政策不是所有学校都能享受的。根据最近公布并将于4月 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 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 及其他优惠政策。目前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举办的以营利为目的、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的民办中小学,将不能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取 得教育劳务收入的学校,如果想免缴营业税,必须具有从事学历教育的资格。因为根 据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 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 现在一些民办学校或者培训学校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因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 承认的学历证书,其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其次,39号文件出台的主要目的是鼓励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的一些经营行为是 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关键是看其为谁服务,收入归谁所有。比如,39号文件规定: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 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和企业所得税。北京理工大学原后勤管理部门还有一些临街的饭馆、商店对外经营, 因此在后勤社会化改革中不能享受“高校后勤实体”所得税减免税政策。2000年,该 校新建的后勤集团从原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后,把临街的饭馆、商店交到学校其他 部门管理,同时在经营中注意以学校学生为主要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归学 校所有,当年就享受到了所得税减免优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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