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回收公司可节约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4-03-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2/2004信息】 A市塑料制品厂于2000年10月开业,经营
数月后发现增值税幅高达12%。经向税务师事务所咨询,注册税务师建议,如果企业
不直接收购废旧塑料,而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买,可以取得一定的进项税额,从而
减低增值税的税负。该企业决策层决定不再自己收购废旧塑料,而直接向回收部门收
购,根据回收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了17%的进项税额抵扣。但是,过了一
段时间后发现,塑料制品厂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的同时,原材料的价格也在大大增加。
税负虽然减低了,企业的利润并没有增加。如何才能在减低税负的同时,又能降低原
材料的成本呢?这为高层次的税务策划提供了机会。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给了
企业新的启示。该《通知》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
回收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
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注明的
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政策,如果生产企业设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那么不仅废旧物资回
收单位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工厂仍可以根据回收公司开具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
样工厂遇到的问题就迎刃而解。经过调查和分析,设立回收公司增加的成本并不高,
而且这部分成本属于固定成本,比之节省的税收来说只是小数,而且随着企业规模的
增加,企业的收益越来越多。于是公司实施了上述方案,并在短时间内扭转了高税负
局面。
现就该企业的具体情况简介如下:
实施前:80%的原材料自己回收,20%的原材料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购入,假设
前5个月自己收购废旧塑料400吨,每吨2000元,合计80万元,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购
入83.33吨,每吨2400元,合计金额2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万,其他可以抵
扣的进项税额4万元(指水电费其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生产的塑料制品对外销售
收入150万元,有关数据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500000×17%﹣(20000十40000)=195000
(元)税负率=(195000÷1500000)×100%=13%
实施后:假设后5个月生产规模与前5个月相同,回收公司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收
购483.33吨,以每吨2400元的价格销售给塑胶制品厂,其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万
元(指水电费其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他资料不变,有关计算数据如下:
回收公司免增值税。
制品厂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483.33×2400×10%十40000
=155999.20(元)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500000×17%-1559999.20
=99000.80(元)
税负率=(99000.80÷1500000)×100%=6.6%
方案实施后比方案实施前节省增值税额=195000-99000.80
=95999.20(元)
节省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附加费约10000元。
上述筹划方案对于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的制造企业普遍使用。以废旧物资为
主要原材料的造纸厂,以废金属为主要原料的金属制品厂等,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两
点:一是回收公司与加工企业存在着关联关系,回收公司必须按独立企业之间正常销
售价格销售给工厂,而不能一味地增加工厂的进项税额,而抬高销售价格;二是设立
的回收公司所增加的费用必须小于或远小于所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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