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与避税案例:增值税的合理筹划避税——Taiyo Hawai公司避税案
录入时间:2003-08-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9/2003信息】 (二十九)Taiyo Hawai公司避税案
在美国,“偷税”是指为逃避缴税而恶意地违反法律。纳税人一旦被确认有恶意
偷税的企图,就会受到民法和刑法的处罚。其中包括监禁。比较而言,“避税”则被
广泛地解释为,除逃税以外的种种使税收最少的技术。
通常应予以制止的避税技术包括:
(1)为避税目的而掌握或利用控股公司和其他实体;
(2)公司实体资本不足;
(3)不适当地积累公司利润;
(4)违背独立核算原则,在有关纳税人之间分配所得和费用。
美国税法明确规定了“报告公司”制度,即凡美国直接或间接控投25%以上的公
司,或与美国公司有其他特殊关系的公司均为报告公司。报告公司有义务向美国税务
机关报告经营情况、与其关联公司的往来情况、税务机关指定的其他材料。否则,税
务机关就要对其在美国的关联企业罚款一万美元,并限其30天内提供上述情况,如在
限期内仍不提供再加罚1万美元,如此连续加罚,直到提供材料为止。
美国要求纳税人在从事涉外活动时履行申报手续。为了有效地实施法律,美国税
法也大量含有关于纳税申报的规定,这包括要求提供有关劳务和投资所得的纳税申报
表。
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本国税法中提供的减免税进行避税,美国税法又另行规定:
有关纳税人所发生的业务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须经税务当局裁定。
例如,按美国税法的有关条款,某些公司在改组时因公司资产或股份的转让所产
生的资本利得,对有关公司及其股东都给予免税待遇。但《国内收入法典》第367节
同时又规定当局裁定以决定是否准予免税。通过该项措施的实施,加强了对税的控制。
1997年,美国税务法院对TaiyoHawaii公司(一家日本设在夏威夷的分公司)避税
案,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反避税判决。
——TAIYO在夏威夷的分公司自其母公司及其他日本关联公司收取多笔预收款,
用于在美业务的流动资金。这些预收款,既无借据,又无归还期限,也未明确应付利
息或归还本金,也从无要求支付的迹象。但在该公司帐面,单据和税务申报表上,均
曾反映为向联属公司的借款。其日本母公司且曾规定应付利息的利率。在美国内税收
署(IRS)对该公司开始审计后,该分公司在申报时又作出不同反映,声称该类预收款
从来就不是债务而是扩股。
——美国税收法典884(f)节对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利润的征税规定:
外国公司在美国经营业务,必须就在美发生的“超额利息”缴纳预得税。
“超额利息”系指应分摊利息超过实支利息的数额,也就是在美外国公司对所有
关联企业的债务中,凡用于在美实际经营业务者所应分摊的利息,超过其实支利息的
数额;而且不论是否在应税所得中扣除。即使按税法规定,由于尚未实支而不得扣除
超额利息也要依法缴纳预提税。
从迹象看,该日本分公司正是为了避免超额利息预提税,才强调上述各项预收款
是扩股而非借款。IRS根据这些预收款均系用于在美经营业务,因而认定已产生应分
摊利息,其超过实际支付利息部分应依法缴纳预提税。但TAIYO分公司坚持预收款系
扩股而非借债,声称的理由是:既无借据,又从未扣除过利息支出。
——承办此案的第九区上诉法院认为:该公司在帐面上及税务申报中曾记为债务,
其日本母公司又曾规定有关利率;因此,即使无偿还条件和日期以及利息支出,这
些也只属于形式,要说明实质,还需纳税人提供更有力的证据。该公司不但无法提供,
而且在IRS开始审订后又把原申报表中的债务记载改为扩股形式。
为此,必须从实质上作出决定,即:鉴于各笔预收款均实际上用于在美的业务经
营,又无明确的扩股文件证明,只能认定为债务,就应就分摊利息超出实支利息部分
依法征收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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