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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纳税人行政诉讼技巧——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

录入时间:2003-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3信息】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对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代征 人做出的代扣缴、代收代缴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 税人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财产。   (4)税务机关没有及时解除执行措施。包括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纳税人 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纳税人的财产以抵缴税款等。   (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 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包括不予审批减税、免税或者出口 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核准延 期申报、批准延期纳税。   (7)税务机关做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9)税务机关做出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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