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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技巧——税务行政复议的期限

录入时间:2003-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2003信息】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期限   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国家以法律形式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复议权 利,在时效上做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当事人如超过一定的时间,未对行政机关的决 定提出复议请求,就等于放弃了复议的权利,就必须履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否则,行 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复议申请人必须分别在如下期限内提出: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 依照法律、行政法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 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 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 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3)复议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 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复议机关决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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