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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技巧——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的权利和义务

录入时间:2003-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2003信息】 五、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的权利和义务   复议申请人、复议机关以及被申请人的权利,是税收法律关系规定的内容,是要 求复议各方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这种权利用法律形式固 定下来,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征税都 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总的来看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的权利主要有:   (1)有申请复议权,对复议决定不服,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2)有委托代理权;   (3)有申请行政赔偿权;   (4)有申请撤回复议权;   (5)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有申请执行权。   复议申请人、复议机关以及被申请人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规定的内容,是要 求复议各方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这种义务用法律形式固定 下来,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征税都有 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总的来看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主要有:   (1)有义务向复议机关提供同复议有关的事实材料;   (2)接受复议机关的传唤,按时参加复议;   (3)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   最后,需要提醒复议申请人的是,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又称一次 复议制,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上 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夏议。夏议机关必须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或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在 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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