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技巧——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的权利和义务
录入时间:2003-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2003信息】 五、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的权利和义务
复议申请人、复议机关以及被申请人的权利,是税收法律关系规定的内容,是要
求复议各方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这种权利用法律形式固
定下来,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征税都
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总的来看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的权利主要有:
(1)有申请复议权,对复议决定不服,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2)有委托代理权;
(3)有申请行政赔偿权;
(4)有申请撤回复议权;
(5)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有申请执行权。
复议申请人、复议机关以及被申请人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规定的内容,是要
求复议各方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这种义务用法律形式固定
下来,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征税都有
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总的来看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主要有:
(1)有义务向复议机关提供同复议有关的事实材料;
(2)接受复议机关的传唤,按时参加复议;
(3)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
最后,需要提醒复议申请人的是,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又称一次
复议制,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上
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夏议。夏议机关必须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或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在
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