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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企业合并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技巧——典型案例分析

录入时间:2003-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2003信息】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0-3]   1983年,美国英特诺斯公司(Inter North lnc.of Omaha)购并贝尔可石油公司 (Beleo Petroleum)。   当时有两种购并方案:现金购并和用股票换取。   在税务专家的筹划下,英特诺斯公司没有用现金来并购贝尔可石油公司,而是用 英特诺斯公司优先股来换取贝尔可石油公司的股票,并于1984年成功地合并为贝尔诺 斯石油公司(Bel North Petroleum)。   若当时用现金购并贝尔可石油公司股票的话,贝尔可石油公司的股东将立刻要就 其股票的资本利得缴纳资本利得税。   当时,英特诺斯公司用其可供贝尔可石油公司股东选择的两种优先股——纯粹优 先股和可转换优先股来交换贝尔可石油公司的股票。纯粹优先股的收益率为11%,可 转换优先股的收益率为7.5%,但持有人可享受公司的资本利得。这种不涉及现金的 收购,也使英特诺斯公司股东可以延期缴纳资本利得税,相对节减了两个公司股东的 大量资本利得税。   [案例10-4]   设E企业1994年初合并F企业,而F企业当时有250万元的亏损需递延至以后年度。 E企业合并前、后的损益,如表10-2、表 10-3所示: 表10-2 E企业合并前损益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合 计   利润总额     100    100   100    300   减:所得税(33%)  33     33    33     99   股东实得利润    67     67    67    201 表10-3 E企业合并后损益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合 计   利润总额     100     100   100   300   减:亏损     100     100    50   250   应税利润净额     0     0    50    50   减:所得税(33%)   0     0   16.5   16.5   股东实得利润   100    100   83.5  283.5   由上表可以看出,通过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使税负由原来的99万元降低到16. 5元,减轻了82.5万元(250万元×33%),归属于股东的利润相应增加了82.5万元。   [案例10-5]   被兼并方甲企业是一加工木材的厂家,经评估确认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负债总 额3000万元。甲企业有一条生产前景较好的木材生产线,原值700万元;评估值1000 万元。甲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继续经营。   合并方乙企业是一地板生产加工企业。乙企业地板的生产加工,主要以甲企业成 品为主要原材料。并且乙企业具有购买甲企业木材生产线的财力。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初步并购意向,并提出如下三种并购方案。   方案一:乙方以现金1000万元直接购买甲方木材生产线,甲方宣告破产。   方案二:乙方以承担全部债务方式整体并购甲方。   方案三:甲方首先以木材生产线的评估值1000万元重新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以 下称丙方),丙方承担甲方债务1000万元。即丙方资产总额1000万元,负债总额1000 万元,净资产为0,乙方购买丙方,甲方破产。 1.三方案中,甲方的税负分析 方案一:属资产买卖行为,应承担相关税负如下: (1)营业税和增值税。按照营业税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销售不动产要缴纳5%的营 业税;销售木材生产线属销售不动产,应缴纳1000×5%=50万元营业税。转让固定 资产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不缴纳增值税。 第一,转让前甲方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转让前甲方确已用过; 第三,转让固定资产不发生增值。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要按4%缴纳增值税。 在本例中,木材生产线由原值700万元增值到1000万元。 因此,要按4%缴纳增值税:1000×4%=40万元。 (2)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企业销售非货币性资产,要确认资 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生产线原值为700万元,评估值为1000万元,并 且售价等于评估值。因此,要按照差额3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300×33%; 99万元。 因此,甲方共承担189万元税金。 方案二:属企业产权交易行为,相关税负如下:   (1)营业税和增值税。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及增值 税。   (2)企业所得税。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在被兼并企业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 净资产几乎为0的情况下,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 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甲企业 资产总额2000万元,负债总额3000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根据上述规定,在企业合 并时,被兼并企业不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三:属企业产权交易行为,相关税负如下:   甲方先将木材生产线重新包装成一个全资子公司,即从甲公司先分立出一个丙公 司,然后再实现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并购,即将资产买卖行为转变成企业产权交易行为。   (1)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方案二,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可从如下两个步骤分析:   第一步:从甲企业分立出丙企业。按照企业分立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被分立企 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 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评估 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甲企业分立出丙企业后,甲企业应按公允价值1000万元确认生 产线的财产转让所得300万元,依法缴纳所得税99万元。另外,丙企业生产线的计税 成本可按1000万元确定。   第二步:丙企业被甲企业合并。根据企业合并有关政策规定,被合并企业应视为 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丙 企业生产线的资产评估价值1000万元,计税成本也为1000万元,因此,转让所得为0,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被兼并方甲企业所承担的税负角度考虑,方案二税负最轻,为0;其次是方案 三为99万元;再次是方案一,为209万元。   2.合并方(乙方)经济负担能力的分析与选择   在方案一中,虽然甲方只需出资购买乙方生产线,而不必购买其他没有利用价值 的资产,而且又不用承担甲企业巨额的债务,但是,乙企业要支付高额的现金(1000 万元),对乙企业来说,经济压力异常巨大。   在方案二中,乙企业需要全部购买甲企业资产,对于乙企业来说,没有必要;同 时乙企业还需要承担大量不必要的债务,因此,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   方案三的优点可从如下三点分析:   第一,乙企业避免支付大量现金,解决了筹集现金的难点问题;   第二,丙公司只承担甲企业的一部分债务,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乙企业购买丙 公司所付代价较小;   第三,乙企业在付出有限代价的情况下,购买了甲企业有利可图的生产线,其他 资产不必购买,进而增加了经济上的可行性。   从乙企业经济上的可行性分析,方案三是首选,其次是方案一,再次是方案二。   3.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合并企业的支付能力分析,还是从被兼并企业的税负承受能 力分析,只有方案三对于并购双方来说才是最佳的选择。   企业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一组就灵”是理想化的说法。 简单、机械的并购行为往往会走弯路甚至徒劳无益。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可行性分析 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不但包括对合并企业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的分析,而且包括对被 兼并企业税收负担能力的分析。只有在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最佳方案找出并购的最佳途 径,才是并购双方的理想之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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