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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企业分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技巧——企业分立中的所得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2003信息】 第十章 企业产权重组中的税收筹划技巧 与案例   第一节 企业分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技巧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将部分或全部业务分离出去,分化成两 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它或者是原企业解散而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 业,或者是原企业将部分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等剥离出来,组成一个或 几个新公司,而原企业在法律上仍然存在。总之,企业从本质上并没有消失,只是同 原有企业相比,有了新的变化。也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企业存续,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 能。企业分立是企业产权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企业分立的动因很多,提高管理效率、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等,都是企业分立的动因,获取税收方面 的利益也是企业分立的一个动因。   一、企业分立中的所得税筹划   从所得税方面看,虽然目前我国的所得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33%,而不是累进税 率,企业分立对降低整体税负的作用不大。但是,为了照顾利润水平比较低的小型企 业,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在33%的基本税率外,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这样,年 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年应 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 税。这种差别税率给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即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 一个企业,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使其总体税负得以减轻,但是 这种税收筹划方法必须充分考虑成本和收益。   [案例10-1]   假设甲制药厂除经营避孕药品和用具的销售业务外,并经营其他药品,该制药厂 拟将避孕药品和用具这一免税产品抽出,单独设立乙制药厂。分立前。甲制药厂年应 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适用税率33%)。   应纳所得税额:12×33%=3.96(万元)   分立后,如果暂不考虑规模经济的影响, 甲、乙两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之和仍 为12万元,其中甲企业9.5万元,乙企业2.5万元,则:   甲企业适用税率为27%:   应纳所得税额=9.5×27%=2.565(万元)   乙企业适用税率为18%:   应纳所得税额=2.5×18%=0.45(万元)   甲、乙两企业税负合计为3.015万元(2.565十0.45),较分立前节减税款9450元。 可见,企业分立中税务筹划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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