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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企业清算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技巧——结算日期的税收筹划技巧

录入时间:2003-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2003信息】 二、结算日期的税收筹划技巧   改变企业解散日期会影响企业清算期间其应税所得的数额。因为,当企业准备清 算时,企业有大量的赢利,由于按照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此期 间发生的费用属于清算期间费用。但如果推后清算日期,这期间发生的费用就可以冲 抵赢利甚至达到亏损,从而减少清算所得纳税。 [案例10-6]   某公司董事会于1996年5月20日向股东大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会5月25日通过, 并做出决议,5月31日解散。于6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但公司于开始清算后发现, 年初1~5月底止公司预计赢利8万元(适用税率33%)。于是,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 股东会再次通过决议把解散日期改为6月15日,于6月16日开始清算。公司在6月1日~ 14日共发生费用14万元。按照规定,清算期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4万元费 用本属于清算期间的费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变,该公司1~5月由原赢利8万元变为 亏损6万元。清算日期变更后,假设该公司清算所得为9万元。   清算开始日为6月1日时,1~5月应纳所得税额如下:   80000×33%=26400(元)   清算所得亏损50000元(90000-140000),不纳税,合计税额为26400元。   清算日变为6月16日时,1-5月亏损60000元,该年度不纳税,清算所得90000元, 须抵减上期亏损后,再纳税。清算所得税额如下:   (90000-60000)×33%=9900(元)   两个方案比较结果可见,通过简单的税收筹划,后者减轻税负 16500元(26400-99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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