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采购价格折让中的税收筹划技巧——税收筹划原理
录入时间:2003-07-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3/2003信息】 第二节 采购价格折让中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税收筹划原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涉及的税收主要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
业所得税。采购货物涉及的增值税,在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能够索取17%基本税
率的专用发票时,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大,则应纳税额最小;能索取6%征收率专用发票
时,应纳税额次之;能索取4%征收率专用发票时,应纳税额再次之;不能索取专用发
票时,应纳税额会最大。同理,与增值税紧密相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随增值税的
增减而增减。
至于企业所得税,则与企业税前利润的大小相关。不能索取17%基本税率的专用
发票时,因多缴纳了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税前可扣除的税费增加,企
业所得税会相应减少。但是,能索取17%、6%、4%专用发票和不能索取专用发票时
的税费总额是依次递增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采购时为了抵消自己因拿不到17%基本税率的专用发票
而造成的损失,必然会找供货方——不能出具17%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算账,一
种最简单的方法,就是要求供货的小规模纳税人降价供货,否则就断绝往来。而这种
情况下的因“票”降价,折价幅度定多少合适呢?定高了,供货方承受不起,定低了,
采购方抵消不了税负上吃亏数额。看来这里面应当有一个令双方都不吃亏的折价幅度
——价格折让临界点。
怎样找到这个临界点?我们不妨引进会计学上的现金流量分析原理,并借用数学方
法求知。
设任意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某货物的含税销售额为Q(适用17%税率)时,该
货物的采购情况分别为索取17%、6%、4%专用发票和不索取专用发票。含税购进额
分别为A、B、C和D,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两项按8%计算,企业所得税率33%,另外,
四种情况的采购费用、供货质量都相同(即不考虑采购费用对所得税的影响)。那么,
根据现金净流量计算公式,分别求出各采购情况的现金净流量如下:
(1)索取17%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为:
现金净流量=现金流入额-现金流出额=含税销售额-(含税
购进额十应纳增值税十应纳城建税十应纳教育费
附加十应纳所得税)=Q-{A十(Q/1.17×
0.17一A/1.17×0.17) 十 (Q/1.17×0.17一
A/1.17×0.17)×0.08十 [(Q/1.17一A/1.17)
- (Q/1.17×0.17一A/1.17×0.17)
×0.08]×0.33}=0.5648Q-0.5648A (1)
(2)运用同样的方法,我们不难求出能索取6%、4%专用发票和不能索取专用发票
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分别为:
0.5648Q一0.62904B (2)
0.5648Q一0.64217C (3)
0.5648Q-0.67D (4)
现在,采购企业以(1)式——购销双方互不吃亏状态下的现金净流量为标准,若令
(2)式等于(1)式,即索取6%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跟(1)式这个标准现金净流
量相等时,可求出(2)式中的B与(1)式中的A之比为89.8%,也就是说,当采购企业索
取6%的专用发票购货时,只要供贷方给予含税价10.2%的价格折让,采购企业就不
会吃亏。同样的方法,能够计算出采购企业索取4%专用发票和不能索取专用发票情况
下,售货方的价格折让临界点分别为12.04%和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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