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代理行为中的税收筹划技巧——结论与启示
录入时间:2003-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3信息】 三、结论与启示
销售方为购货方代垫运费由此而免缴增值税是企业常用的做法。按<增值税暂行
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其销售额为销售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
中价外费用中代垫运费如果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代垫运费不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可以不缴纳增值税。
销售方正可以利用此规定,使自己成为购货方的运费代理人,减轻了自己的增值
税税负。
由于代理在法律上都有严格的定义和限定条件,因此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就
必须考虑备齐其相应法律文件及凭证,并履行必须的程序,如签订合同或协议、授权
书,并向有关部门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在会计处理上也应单独核算,分别记录。如将代理的手续费和代垫、代付的款项
分别核算,即将手续费记做其他业务收入,将代垫、代付的款项计做其他应收、应付
款项等。另外,相关的原始发票(发票的抬头一定是被代理人)、凭证摘要说明都要完
备、齐全。
代理筹划往往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企业往往还需
要向三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因此,企业就其涉税重大问题应与各地税
务机关尤其是与被代理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沟通、协商。企业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和
确认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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