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案例 > 正文

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代理行为中的税收筹划技巧——结论与启示

录入时间:2003-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3信息】 三、结论与启示   销售方为购货方代垫运费由此而免缴增值税是企业常用的做法。按<增值税暂行 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其销售额为销售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 中价外费用中代垫运费如果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代垫运费不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可以不缴纳增值税。   销售方正可以利用此规定,使自己成为购货方的运费代理人,减轻了自己的增值 税税负。   由于代理在法律上都有严格的定义和限定条件,因此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就 必须考虑备齐其相应法律文件及凭证,并履行必须的程序,如签订合同或协议、授权 书,并向有关部门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在会计处理上也应单独核算,分别记录。如将代理的手续费和代垫、代付的款项 分别核算,即将手续费记做其他业务收入,将代垫、代付的款项计做其他应收、应付 款项等。另外,相关的原始发票(发票的抬头一定是被代理人)、凭证摘要说明都要完 备、齐全。   代理筹划往往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企业往往还需 要向三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因此,企业就其涉税重大问题应与各地税 务机关尤其是与被代理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沟通、协商。企业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和 确认是必要的。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