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租赁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技巧——融资租赁业务的特殊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3-06-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5/2003信息】 四、融资租赁业务的特殊税收筹划
如上所述,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
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
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税法按租赁期满承租人是否拥有设备的所有
权对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了划分,并以此作为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2000)规定,对经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
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
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
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
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4-20]两种租赁方式应负担的税收
甲公司系商品流通企业,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0年9
月份,甲公司按照乙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取得
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
1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教育费附加3%)。
方案一:租期10年,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乙公司,租金总额1000万元,
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方案二:租期8年,租赁期满,甲公司将设备残值收回,租金总额800万元,乙公
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对方案一,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若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0/(1十17%)×
17%-85=60.3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30×(7%十3%)=6.03(万元)
由于征收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照购销合同征收
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1000×3/10000=0.3(万元)
甲公司获利=1000/(1十17%)-500-6.03-0.3=348.37 (万元)
若甲公司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即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企业),则: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1十4%)×4%=38.46(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38.46×(7%十3%)=3.846(万元)
应纳印花税=1000×3/10000=0,3(万元)
甲公司获利=1000/(1十4%)-(500十80)-3.846-0.3=372.39(万元)
对方案二,按规定应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0)文件的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收回残值=(500十80)/10×2=117(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800十117-585)×8%=26.56(万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7)通知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以后,
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仍按原税率5%计征,提高3%
税率的部分予以免征。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800十117-585)×5%×(7%十3%)=1.
66(万元)
另外,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
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
假设8年后,甲公司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那么,甲公司获利应该是:
800十200-585-26.56-1.66=386,78(万元)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第一,上述计算过程中,由于在两种租赁方式下,企业发生
的费用变化不大,故在计算企业获利时未考虑费用的减除。第二,在计算缴纳营业税
的获利时,是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比较我们
不难发现,选择第二种方案税负轻,获利高。
分析指导:
事实上,由于科技的进步,设备的老化,客观上会使收回设备的变现值远远低于
设备的理论“剩余”价值,因此,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当通过寻找在企业获利相同
情况下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临界点来确定。
假定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为x,当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令800十
X-585-26.56-1.66=348.37(万元)。
解之得:X=161.59(万元)
由此可见,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61.59万元时,甲公司应选择方案二,
反之则应选择方案一。
用同样的方法,可求得甲企业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的“X”值为185.61万元。
即只有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85.61万元时,甲公司选择方案二才合算,
否则应选择方案一。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将以上两套租赁方案与承租方分别洽谈,
按照对方提供的条件,结合预计可收回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然后再计算税负的高
低来比较其优劣。此外,对上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由于企业的进项
税额可一次性抵扣,而计算销项税额则按年分别计算,是否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应根
据各个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的不同情况而定,这里不做讨论。因此,笔者特别提醒纳税
人,在进行筹划时,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综合考虑与之相关的各个因素再做定论,
切莫简单化。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