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组建形式的税收筹划技巧——公司组建形式的税收筹划技巧
录入时间:2003-05-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7/2003信息】 三、公司组建形式的税收筹划技巧
1.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选择
目前,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
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
而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看待,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
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3-1]
某纳税人甲经营一家商店,年赢利300000元,该商店如按合伙人课征个人所得税,
依现行税制税后利润为201750元[300000-(300000×35%-6750)](6750为速算扣除
数),该商店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33%,税后利润201000元[300000×(1-33%)]
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纳税人甲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63600元(201000×35%
-6750)。这样,其净得税后收益只有137400元。与前者相比,多负担所得税64350元
(201750-137400)。
面对公司税负重于合伙企业税负的情况,纳税人做出了不组织公司,而办合伙企
业(如以个体工商业户的形式设立)的决策。纳税人甲的这一举动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
在纳税行为未发生之前进行筹划,并达到了税收筹划的效果。
2.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选择
所得税方面,个体工商户适用了五级累进税率;私营企业年赢利在3万元以下的
适用18%的税率,年赢利在3万一10万元的,适用27%的税率,年赢利10万元以上的
适用33%的税率。因此,纯粹从税收角度来考虑,个体工商户的税负较私营企业稍轻。
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选择
就税收负担来说,公司形式应该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佳,因为:第一,世界各国
税法中奖励投资的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企业各项税收减免,主要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
的生产企业为适用对象,企业以这种形式出现,自然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第二,就股
东而言,采用这种组织形式经营,在我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7)文件规定,股份
制企业,股东个人所持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个人所得,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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