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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节税指南: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筹划

录入时间:2001-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1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 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 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 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 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 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 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例如,某外商投资企业,将1997年利润的50%,即100万元再投资于该 企业,预计经营期5年,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40%税款。该 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则该企业可获得17.9万元的退税额。 在了解以上再投资退税的基本政策,并实现税务筹划的基础上,还可以对此政策 加以更灵活的应用。例如,在设立外资企业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 的,再投资于本企业时可以有两种政策选择:一是按“再投资于本企业”,享受退税 40%的优惠;二是按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享受退税1 00%的优惠。对于企业来说,当然是后者更具有节税效应,所需要的只是到有关部 门办理其确认开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的证明。 再投资退税后,税务机关要进行再投资退税的管理。若发现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 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再投资后三年内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考核不合格被 撤消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上述规定是一种约束条件。但 即使将来缴回已退税款,对再投资者来说,仍是一种利益,因为它已利用了货币资金 的时间价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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