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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节税指南: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增值税的减免规定筹划

录入时间:2001-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2001信息】 1.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 产业生产的各种初级产品),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避孕药品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的专用品; (8)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游艇、摩托车及应征 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2.兼营业务减税、免税的规定 纳税人进行兼营,并且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即可获得免税、减税。 3.起征点的规定 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 起征点幅度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 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 税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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