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运用政策挽回损失5万多元
录入时间:2001-08-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8/2001信息】 宏达食品厂是一家生产销售饼干、点心的
中型集体企业,年利润约50万元。春光税务师事务所多次动员该企业进行税务代理,
但该企业负责人认为税务代理是只收费不服务,是加重企业负担,一直不肯接受税务
代理。
一天,事务所的王主任又来到宏达食品厂做动员。他来到财务科,看见赵科长正
与仓库保管人员核对账目,一问才知道前些天连降大雨,仓库漏雨造成饼干潮湿霉烂,
他们正在清查损失的具体数目。经过清查,损失金额约16万元,王主任问赵科长如
何处理账目,赵科长说:“直接列入管理费用核销。可惜没有上保险,一点损失也补
偿不回来。”王主任听后说:“如果真像你这样处理账务,还要再损失一笔!根据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
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
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如果你们不报批,
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16万元将作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6万元,
补缴税款528万元(16x33%)。如果你们按照程序报批,就可以避免多缴这
5万多元的税!”
赵科长听后说:“还真没想到这个问题,你这一解释我们就明白了!看来税务
代理还是有好处的。”王主任说:“财务人员不可能了解所有的税收政策,我们税务
代理的作用就是在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架起一座‘连心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一段时间后,王主任接到赵科长的电话:税务局已经批准将损失在税前列支,同
时单位负责人表示马上签订税务代理协议,同意进行税务代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