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条件,享受政策节税案例
录入时间:2001-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1信息】 某建材企业,生产的某类建材产品属综合
利用产品,其原料中掺有25%的粉煤灰,增值税实施以来,由于其原材料大多为泥土、
砂石及工业企业的废物如粉煤灰,在购进时大都取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无法
抵扣进项税金,税负较高。
1995年以来,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粉煤灰,
煤矸石、石煤、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之前
免征增值税,该企业发动科技攻关,在配料比例中将粉煤灰的含量提高到30%以上,
又不使该产品的性能受影响。
通过这种科技处理,企业一方面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又提高了对废
弃资源粉煤灰的利用,利国也利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