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0信息】 案例:
1997年7月,湖南省长沙市某金融服务公司与一家机械制造厂签订了一笔价值156
万元的租赁业务合同,由该金融服务公司出资140万元购买机械制造厂所急需的一套
高精度加工设备,而机械制造厂则按合同的规定,向该金融服务公司支付租金156万
元。
在缴纳营业税时,该金融服务公司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将收益额16万元以8%
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但长沙市地税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该金融服务企业实际上是非
金融机构,违背了银行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因此,长沙市地税
局认为该金融服务公司应按照服务业--租赁税目征税,即将流转额156万元以5%的税
率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长沙市地税局对该金融服务公司的应纳营业税额进行了调整,令该公司
补缴营业税6.52万元。面对税务机关有理有据的分析认定,该公司迅速筹集资金补
缴了税款,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复议和上诉。
分析:
本案例的关键在于区分服务业中的租赁与金融保险业中的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
指当一个企业缺乏购置设备所需的资金时,金融机构本应贷款给这个企业,由企业自
行购置所需设备,但出于其他原因,金融机构直接购买设备后出租给企业,所以租金
大致相当于贷款的本息。所以从形式上来看,融资租赁是出租实物而不是贷出资金,
属于"服务业--租赁"的范围,但就其实质来看,融资租赁实际上是以出租实物的形式
实现发放贷款的目的,即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所以融资租赁应归于金融保
险业营业税税目。
在营业税各税目中,金融保险业税目的计税营业额是收益额,其他营业税税目的
计税营业额是流转额,这是由金融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做这样的区分也比较符
合客观实际。虽然金融业税率比"服务业--租赁"的税率高,前者为8%,后者为5%,
但由于营业额不同,一笔租赁业务究竟是归属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目,还是归属于
服务业营业税税目,会造成应纳税额的较大差别。税务机关对非金融机构违背银行管
理条例的规定,擅自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仍按"服务业--租赁"税目征税,以增加其税
负,配合了《银行管理条例》的实施。
点评:
首先计税依据是税法中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在营业税中,针对不同的营业税税目
与具体情况又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
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
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
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其次具体针对融资租赁业务,税法规定纳税人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贷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
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
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所以从事租赁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不仅要按照正确的营业税
税目进行纳税,而且要认真学习有关计税依据的规定,只有明确各项业务的营业额究
竟包括哪些内容,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避免偷税漏税等行为。
最后,还要着重强调一下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目的征税范围。金融保险业是指经
营金融保险的业务。其中金融业务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
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人和其他金融业务等五项内容。而保险是指将通过
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活动。其中比较难理解的
是其他金融业务的含义。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述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结算等。
确切地讲,其他金融业务应属于服务业的征税范围,但考虑到这些业务较多地集中
于金融行业,有较强的行业特殊性,因而应将金融机构为社会提供的这些服务纳入金
融的征税范围。
另外对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的上述业务,除贷款业务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
征税外,其他项目的业务,或者因税法规定不征税,如买卖金融商品;或者因与"服
务业"税目中的劳务相类似,如咨询,租赁等,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在以服务业税目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时,租赁业务的营业额是经营租赁业务所取
得租金的全额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费用,统一执行5%的税率,所以对于通过不动产
投资入股,取得固定收入的纳税人,应以所取得的固定收入的全额作为营业额,计算
应纳税额。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法》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
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
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因此,当以不
动产投资入股的投资者,将其通过该投资获得的股权进行转让时,就发生转让其用于
投资的不动产所有权行为,对于这种转让行为,应当按销售不动产征税。销售不动产
执行5%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