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黑龙江12/15/2000信息】 案例:
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在职人员30人,
经营范围:开发销售公寓,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1996年度销售商品房收入5500万
元,利润105万元。
1999年1月,该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甲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65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印花税已缴纳。该工程由1999年11月竣工。因工程建筑图纸重大修改,
原商业用房由五层改为三层,实际工程决算金额为4800万元。该公司1999年12月签订
乙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以甲工程多缴印花税为由,冲减合同金
额1700万元,然后计算缴纳印花税,乙工程合同金额400万元,消防安装合同300万元,
建设技术咨询合同20万元,均尚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由于存在甲工程合同金额减少等现象,该公司以冲减后的金额为依据,缴纳印花
税。这种做法正确吗?怎样才能作到既不额外增加税负,又不偷税漏税。你能做为一
名税务专家,帮助该公司正确计算应纳印花税税额吗?
分析: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
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
合同,均为应纳印花税的凭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适用千分之五税率,建筑安装
工程合同适用千分三之税率。以应缴纳建筑设计合同印花税200万×5‰=0.1万元,
电力安装工程合同印花税400万×3‰=0.12万元,消防安装工程合同印花税300万×
3‰=0.09万元,建设技术咨询合同印花税20万×3‰=60元,若缴印花税8260元。
另外,该公司甲工程建筑施工合同金额比实际决算多出1700万元,多缴了印花税,
因而在乙工程建筑施工合同金额中予以抵销,这实质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是公司
对税法规定掌握不正确的表现。印花税是一种凭证税,只要符合应税凭证的建筑施工
合同一经签订,不论其合同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都要按合同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因此,乙工程应按未冲减的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应缴印花税8000万×3‰=24万。
点评: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
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
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
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可以分
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五种。
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即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
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赁物运输合同、包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
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力许可证照等共13种。
同时,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其中,比例税率分为
5个档次,分别是0.5‰、3‰、5‰、1‰、4‰;定额税率适用于"权利、许可证照"
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薄,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此外纳税人还应对印花税中几点特殊情况加以重视。首先,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
税义务即己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
均应贴花。其次,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
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
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对这一点尤其要牢记,因为通过分别记载,分别核算能达
到节税的效果。
考虑到一方面广大纳税人并不经常接触印花税,对印花税不熟悉;另一方面印花
税虽然是一个小税种,但特殊规定性还较多,税目税率也较复杂。以上着重介绍了税
法中关于印花税的一些规定,希望纳税人能针对自身的具体情况,多加研究,提高对
印花税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