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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一张证明,节省税款千元

录入时间:2000-1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0信息】 案例: 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刘某,是具有中国国籍、户籍的纳税居民,该 教授同时在美国一所大学任教。 2000年6月份,该刘教授从国内大学取得工资收入6000元,同时又从美国大学获 得一定的收入,折合成人民币10000元。 几天后,刘教授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其自己计算如下: 境内所得应纳税款: (6000-800)×20%-375=665(元) 境外所得应纳税款: (10000-4000)×20%-375=825(元) 境内、境外所得共应纳税额为: 665+825=1490(元)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经过计算确认无误,但问及刘教授能否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证明 其在境内、外同时任职及其工作标准时,刘教授不能提供,因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 纳税申报进行了调整,其计算如下: 合并应纳税额=(6000+10000-800)×20%-375=2665(元) 再过几天后,刘教授带着美国大学的证明文件(经特快专递邮寄)和国内大学的证 明文件,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经审查给予了1175元的退税。 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纳税人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 外取得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4]089号规定,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和境外同时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的,应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定其境内、境外 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 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 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 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本案例中,由于刘教授同时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因而应 分别减除费计算应缴税款。来源于中国的工资薪金其减除费用为800元,来源于中国 境外的,其减除费用为4000元。本案刘教授的纳税申报,其计算完全正确,而且具有 纳税意识。 由于刘教授在申报纳税时不能提供能证明其在中国境内、境外任职及工资标准的 有效证明文件,因而按照规定,应该合并征收,这时的抵扣额为800元。税务机关的 做法也比较合理。 后来刘教授通过特快专递从美国任教的大学里获得了有效证明文件,加上国内大 学任教的证明文件,税务机关给予了退税。 点评: 本案例中刘教授能自动申报纳税,说明其纳税意识较强,值得称道。但刘教授纳 税申报时没有带上有效证明文件,也说明了该教授不熟悉税法,表明其纳税水平不高。 税法中有很多地方需要提供证明文件或有效凭证,比如捐赠后,应有证明文件, 如没有是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因而纳税人在平时的经济生活中,应注意学习税法 知识,便自己具备税收的基本知识,提高自己的纳税意识和纳税技能。 企业和个人在纳税时,应具备筹划的意识,既然在本案例中刘教授只要提供证明 文件就可以减少许多税款,进行筹划就很有意义。如果刘教授懂得税法的这些条文, 具有一定的纳税筹划意识,在申报纳税之前便准备好这些文件,便可以省去很多麻烦。 案例中的情况还属比较好的,如果刘教授因故不能从国外取得证明文件,或者完税 凭证丢失,这一千多元的税款就不可能退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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