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实质性加工节省关税
录入时间:2000-1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3/2000信息】 案例:
卡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全球性的跨国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是研究生产各种
型号的轻型轿车,其业务遍布全球。该公司在东南亚等地设有较多子公司,新加坡的
子公司生产仪表,台湾的子公司生产汽车轴承和发动机,菲律宾生产阀门,马来西亚
生产轮胎,越南供应玻璃等等。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国内汽车市场日益发展壮大,对卡门汽车
公司产生了巨大的诱惑力。但中国的关税税率太高,高额的关税会使卡门的汽车在进
口到中国以后,在价廉质优的丰田、大众面前毫无竞争优势可言。
公司董事会组织临时会议,一致认为应在新加坡组建一总装配厂,由各子公司提
供原配件,经组装后的成品从新加坡销往中国。理由是中国和新加坡签有关税互惠协
议,产品在新加坡经过实质性加工后可以在进口时享受优惠关税。
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关税中优惠税率及其实质性加工条件。
关税是由海关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关税条例》规
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
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
由于普通税率与优惠税率相差悬殊,所以一般前者是后者的两倍,因而选择合适
的原产地是进行关税筹划的重要方法之一。也是选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关税互惠
协议的国家和地区作为汽车的原产地。
关于原产地的确认,海关总署在《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中设定了两
种标准:
1.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
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国。
2.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
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地。这儿所说的实质性
加工标准是指产品经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不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
入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个
条件具备一项的,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本案例中,卡门作为一个跨国公司,显然对全部产地标准不适合,因而只能利用
第二个标准进行筹划。第二个标准有两个条件,就其第一个条件而言,从税收角度来
看,重要的是它必须表现为适用税目税率的改变,如果产品经加工,在《海关税则》
中不再按原有税目税率征税,就视为实质性加工,这时企业便可在进口时享受到优惠
政策。本案中,企业将总配厂设置在新加坡,其产品经加工后变为成品车,显然能符
合条件,这时无论增值额是否达到30%,也能节省关税。
点评:
关税是根据国家的关税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的要求,为鼓励出口、扩大必需品进
口、保护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以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而开征的税种。总的来说,
我国关税税率较高,纳税人在进行关税纳税筹划时一般的做法就是力争使自己适用较
低的优惠税率,而不是适用普通税率。
如果某企业能够适用全部产地标准,那就根本用不着筹划,问题是怎样使自己能
够适用实质性标准。因而企业在对关税进行筹划时,应考虑能构成实质性加工的两个
条件。
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加工时,应力争改变其在《海关税则》中的税目属性,如本案
中将零部件组成成品汽车,以使自己符合条件,当然这是由产品本身特性决定的。
如果不能利用第一个条件,企业还能考虑第二个条件。如果企业已经选择了一个
非常有利于节税的国家和地区,在那里建立了总装配厂,可是总装配厂的加工增值部
分在技术和价值含量上仅占产品总值的25%,达不到30%的标准,这时筹划就更具必
要性。一般来说,不用扩大生产规模加大技术比重,只需运用转让定价,降低其他地
区的零部件的生产价格,问题就可以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