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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核算有利于减轻税负

录入时间:2000-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2/2000信息】 案例: 飞天歌舞厅是A市数十家歌舞厅之一。税务机关发现飞天歌舞厅的营业额与其他 歌舞厅相差无机,可是税负差别很大,飞天歌舞厅的税负低很多。难道是它偷税了吗? 税务人员经查后发现,飞天歌舞厅账簿清楚,设置合理,提供歌舞服务的收入与销 售的酒、饮料、烟分得很清楚;而其他歌舞厅则账簿设置混乱,以致于对提供服务收 入和销售额分不清楚。这样,由于前者账簿清楚,能分别核算且使税务人员认为其正 确,所以营业税和增值税分别核算;而后者账簿不清楚,不能分别核算或分别核算收 入混乱,所以只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税率17%,营业税税率(该市 税率)为10%,这样,飞天歌舞厅平均税率约为17%+10%/2=138.5%;而其他歌舞厅 的平均税率为17%。显而易见,在同等收入额情况下,飞天歌舞厅的税负当然比较低 了。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 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 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 营业税。缴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 机关确定。"上述所说情况是纳税人在经营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时,又兼营增值税 征税范围的项目。按照上述规定,必须将不同税种的征税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 税,如果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 并征收增值税。飞天歌舞厅由于能够准确核算,将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区别 开来,故A市税务机关在确认其兼营的前提下,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而对其他 歌舞厅则一并征收增值税,从而使两者在税负上差别很大。 点评: 本案例中另一个焦点是兼营行为与混合行为的区别。如果A市税务机关在确定其 销售行为时,认为它们是混合销售行为,那么即使纳税人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也没有起到减轻税负的用,由于两种行为都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故 纳税义务人在这两方面的主动这是在提前筹划中考虑税收因素纳税义务人在从事商业 经营前,还是可以小心地避开其中一种行为。这里简单介绍一下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 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 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 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 营业税。例如电信部门在为顾客提供长途电话、电报等电信服务的同时,还销售无线 寻呼机和移动电话,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其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一并征收营业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 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混合销售与兼营有相同的方面,也有显明显的区别。相同点是,两种行为的经营 范围都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区别是,混 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非应税 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 着两类经营项目,但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应 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 混合销售与兼营既然是两个不同的税收概念,那么,在税务处理上的规定也不同。 混合销售的纳税原是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一种税,即或者征增值税或者征营业税。 对每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到50%的征收增值税;反之,则 征收营业税。兼营的纳税原则是分别核算,分别征税,即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 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提供非应税劳务获取的收入额征收营业税。对兼营行为不分别核 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义务人掌握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有助于在投资时选择一种更有利于减 轻税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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