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员工个人所得税筹划空间大
录入时间:2005-05-3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30/2005信息】 高校要做好税收筹划,必须对全校的
经费进行综合科学的管理、规划和安排。那么,高校可以来用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技术有几种呢?
1、运用免(减)税条款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这一筹划技术是指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面简称《个人
所得税法》)中有关的免(减)税条款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
划。要用好用足这一税收筹划技术,必须深入了解和分析具体的免(减)税条款以及
税收优惠政策。
2、分拆应税所得。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税率分级有临界点,优惠分等有临界点,当突破临界点时,
由于所适用的税率提高或优惠减少,从而使应缴交的税款增加。因此,采用分拆应税
所得,把一个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分成多个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使工资发放量尽量安排
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或是税率分级的临界点下,直接节税。
例如:发放科研项目奖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主持课题的项目带头人领回去再
分给其余参与项目的多位教师;另一种是由学校直接将奖金按确定比例直接发放给参
与项目的每位教师。我们把前一种发放方式改为后一种发放方式,奖给主持项目带头
人的奖金就可以分拆奖给参与科研项目的多位数师,不仅合理,而且能起到节税的作
用。
3、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
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福利,比如校车免费接送教职工,或提供免费工作午餐,
照样可以增加教师消费满足,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即通过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降
低名义收入。另外,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
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选择用
工关系,通过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转化,实现节税。
4、扣除费用降低净所得。
在所得中扣除任职受雇工作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原由个人承担的可以合理合法
转由高校来承担的费用后再发给教师,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5、增加税收报免额。
对于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都是
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特别是合理增加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实现节税。
高校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筹划方法有:
住房公积金是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乘以规定的
提取比例得到的。由于根据上年度数据计算得到的公积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减,不受
本年度的工资增长的影响,但工资增长部分少计的公积金允许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
补缴,那么如果年末收入较多时,可以通过此项公积金补缴,增加年末该月的个人所
得税税前可抵扣金额,实现降低税款。
6.部分科研补贴以科研开支的方式支付,即用购实验材料、书、差旅住宿、交
通等发票来报销,一方面解决科研经费不足,一方面不增加本月总收入,使此项补贴
免予扣税。
7.学校及院系发放的年终奖金,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纳税。计
税时,若取得该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福建省为每月800
元加上税前加计扣除标准300元,即每月1100元),应纳税所得额应为该奖金
减去未达到的金额,否则,应以奖金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该奖金除以12个
月得到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应纳税额。这种计税办法对每位教
师只允许每年采用一次,教师年终一次性结算的讲课酬金可以按此法计税,若同时还
享受年终奖金,可以加总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名义一次性发放,达比作为“一次性取
得属于数月的奖金“处理,一般来说,会更节税。
8.对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在计税时可以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
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
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包括补发的工资)作为应税收入额,
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计税所用的税率比按实际发放的当月工资总额(包括补发的工
资)为基数适用的税率要低,因此也能减少应纳税款。
9.延期发放所得。
原是一次性发放的经费因税收筹划改为分月发放,相当于为高校争取到免费使用
等于税金金额的流动资金,起到相对节税的作用。
总之,高校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要针对各个高校的实际情况,制订适合所在地方
及自身校情的更系统、更深层次的税收筹划。(Bu20050512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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