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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个人所得税篇):“好人”应该做到哪

录入时间:2004-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2004信息】 十九、“好人”应该做到哪   捐赠就是行善,这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因此,有人把赠与看作是“做好人”。可 是,当你在“做好人”时,你是否曾考虑过这里的税收问题。如果你知道了下列税收 政策,你在行善时,一定会知道好人应该做到哪。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 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只要捐赠额未 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就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下 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法特案规定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1.财税[2001]103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 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 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 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 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 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 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2.财税[2000]30号文件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 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 除。   3.财税[2000]21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 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 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 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4.财税[2001]9号文件规定,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 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 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从以上几项政策可以看出,同样是捐赠,有的可以全额扣除,有的则受到应纳税 所得额30%比例的限制。纳税人在对外捐赠时,上述单位应当是首选渠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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