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个人所得税篇):提高公共福利减少个人支出
录入时间:2004-09-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9/2004信息】 七、提高公共福利减少个人支出
企业给职工增加工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避免高税负,可以根据职工的需
求,在职工福利上下功夫节税。
首先,让我们先了解一下税法对福利费方面的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福
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
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
费。所谓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
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
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
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
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
的支出。
由此可见,税法对福利费的免税范围是有严格界定的,而且个人取得的工资、薪
金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通过“应付福利费”给职工发现金、发实物的做
法不能起到节税的作用。但是,企业仍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提高职工的待遇。通常做
法有下列几种:
1.提供交通便利。一些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可能职工居住比较分散,而且路
途遥远,如果企业内部购买厂车,专门接送职工上下班,就可以节省职工的交通费用。
2.提供免费午餐。税法规定,误餐补助不征税。这里误餐不同于午餐,根据财
税字[1995]82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个人
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
际误餐顿数,按特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其他以各种误餐补助的名义发给职工的
补贴、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法对为职工提供免费午
餐尚无征税的规定,这部分支出可在不超过按照工资总额14%的比例计提的职工福
利费中列支。
3.为单身职工提供宿舍。根据国务院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企业的职
工住房“只售不租”,但企业仍可购建福利性住房免费由单身职工居住。
4.参加社会保险。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
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
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提供教育福利。企业可以为职工举办幼儿园,让职工幼儿免费就读。对职工
本人可以鼓励提高学历、技术层次,免费为职工开展业务知识培训等。
6.免费外出旅游。如果企业先把钱发给职工,再由职工自己掏钱去旅游,那么
职工取得的货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以工会的名义定期为职工提供外出旅
游的机会,那么职工既没有得到货币,也没有得到实物和有价证券,因而公费外出旅
游是不用征税的。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福利,让职工得到更多的实惠,不但减少了职工应纳的个人
所得税,而且为职工节省了大量时间,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凝聚力,树立了企业的形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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