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 正文

捐赠的个所得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4-04-26

【北京04/26/2004信息】 为了鼓励公民个人多做善事,多做好事,关爱和救助弱势群体,国家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及其实施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 额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其他有关文件还规定,个人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 动场所、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等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做好事、做善事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为了帮助弱势群体,使更多的 贫困人口改善生活,我国公民常常会做出捐赠的义举。 但是我们也发现,很多的人在捐赠之后,税务机关还要找上门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些人将其收入全部捐赠后,甚至自己还要掏钱缴税,大有“吃力不讨好”的感觉。 人们捐赠后何以会有“吃力不讨好”的感觉,甚至要自掏腰包缴税,一个很重要 的原因就是对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不了解,如果我们了解和掌握有关个人所得税的 政策,并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就会把善事做好,好事做巧。 首先,捐赠应当选好对象,也就是向谁捐赠。根据现行税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国家给予优惠的仅限于某些范围的捐赠,这些捐赠包括: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以从应纳 税所得额中扣除;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向防治非典型肺 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全额扣除;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向福利性、 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准予全额扣 除;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对我国公民来讲,应当更多的 选择向这些领域进行捐赠。当然,如果我们愿意付出更多,而且捐赠也确实会产生很 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那么也可以向上述税收优惠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进行捐赠。 其次,捐赠应当选择好途径,即通过什么途径进行捐赠。为防止纳税人随意捐赠、 虚假捐赠,现行政策在给予捐赠人税收优惠的同时也确定了优惠的条件,只有符合规 定的条件才能享受优惠,纳税人必须按照政策确定的途径进行捐赠。按现行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纳税人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进行捐赠,具 体地讲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 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 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等。如果纳税人直接向捐赠对象进行捐赠,则不能享受任何税 前扣除。因此,纳税人应当尽可能地通过这些部门与社团进行,并且要求这些部门与 社团开具适当的票证,以作为捐赠的证明。 第三,捐赠应当选择好的方法,即用什么样的方法进行捐赠。现行的税收优惠有 两种办法即全额扣除与限制比例扣除。对全额扣除的,只要选择好捐赠对象与途径就 行了,但对于那些不能全额扣除的捐赠,如果选择的方法不同,则享受的税收优惠就 不同。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人2003年11月与12月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000元和4000元,并于11月通过民 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1000元,按照政策规定,该个人的捐赠只能在11月进行扣除, 其扣除限额为:(3000-800)×30%=660元,余下的340元则需要自己负担。11-12月, 该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为:(3000-800-660)×10%-25+(4000-800)×15%- 125=484元。但是如果该个人换一种方法进行捐赠,比如两个月分别捐赠500元(合计 仍为1000元),则情况就不一样。因为每个月的捐赠都是500元,均未超过税收法律规 定扣除限额的比例,都可作全额扣除,两个月该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为:(3000- 800-500)×10%-25+(4000-800-500)×15%-125=425元。两者对比,后一种 捐赠少纳税59元。这种少交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通过分次捐赠实现的,因此,称为 “分次捐赠方法”。 除了这种“分次捐赠方法”之外,在个人所得税筹划方面,还可以选择分类捐赠 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当然,这种方法仅适用于那些取得多种类型所得的个人。某人 某月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同时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000元,如果该个人想通过民政部 门向受灾地区捐赠1500元,有三种选择:其一用工资进行捐赠;其二用劳务报酬进行 捐赠;其三用600元的工资,同时用900元的劳务报酬进行捐赠。第一种情况,该个人 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800)-(3000-800)×30%]×10%-25+(4000 -800)×20%=769元。第二种情况为:(3000-800)×15%-125+[(4000-800)- (4000-800)×30%]×20%=653元。第三种情况,因为600元和900元的捐赠都在法 定的30%以内,都可以全额扣除,所以该个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800 -600)×10%-25+(4000-800-900)×20%=595元。第三种情况纳税最少,因此 对纳税人来说,选择分类捐赠也可以受益。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