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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二)

录入时间:2003-09-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9/2003信息】 企业为个人代负个人所得税。通常有两种 情况: 第一种,按照合同或者协议规定,纳税义务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或部分由企 业负担。这种情况通常是企业的自愿行为; 另一种是,因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赔缴。这种情况是税法对 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的一种“处罚”。企业除了赔缴税款外,还需按规定缴纳一定数 量的滞纳金和罚款。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款本应由个人负担。 企业代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 目。与之相适应,企业代负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年终申报企 业所得税时,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303] [案情说明] 乐丰(许昌)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为职工王新和发放2002年9月份工 资3200元。按协议规定,王新和个人所得税由乐丰(许昌)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承担。 [要求解答] 乐丰(许昌)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代缴王新和的个人所得税额和账 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国税发(1995)065号]文件。 [会计处理] 乐丰(许昌)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2002年9月计算王新和的个人所得 税额为: 按照[国税发(1995)065号]文件的规定,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王新和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 =(不含税收入额-800-速算扣除数)÷(1-税率) =(3200-800-125)÷(1-15%) =2676.47(元) 乐丰(许昌)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应代缴王新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676.47×15%-125 =276.47(元) 乐丰(许昌)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2002年9月账务处理如下: ①借:应付工资 3200 贷:现金 3200 ②借:应付工资 276.47 贷:应交税金--代缴个人所得税 276.47 ③借:营业外支出 276.47 贷:应付工资 276.47 ④借:应交税金--代缴个人所得税 276.47 贷:银行存款 276.47 若该乐丰(许昌)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2002年度税前利润总额为120 000元,营业 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代负本单位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30 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 整因素。则: 乐丰(许昌)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2002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0 000+30 000= 150 000(元) 乐丰(许昌)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2002年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50 000×33% =49 500(元) [特别提示] 有人认为,企业支付的工资本应是含税的,企业代负的税款和职工 实际取得的收入,是企业本应支付给职工的含税工资。因此,应将为职工代负的个人 所得税,记入应付工资账户贷方和相应的科目中,以体现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真实性。 即,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同时,借记“应 付工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 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将本应由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名正言顺地改由企业负 担。这与国家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意义直接相违背,其结果必将增加企业的成本,从而 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笔者认为,企业代纳税人负担个人所得税,不能以牺牲国家税款 为代价,因此,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宜将企业代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计入有关成本 费用科目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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