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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收入发放不均衡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1-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2001信息】 某外贸公司有员工60人。 2000年 年终公司领导层鉴于该年经营效益良好,根据公司的工资奖金分配办法,决定给每位 员工发放年终奖金20000元,并准备在春节前后发放。由于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扣 缴问题,便提出要求设计发放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 次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 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额。由于对每月 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 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所以该公司如果全部奖金在12月份一次 发放,每人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每人应纳税额=20000×20%-375=3625(元) 如果全部奖金在12月、1月分两次发放,每人每次发放10000元,每人的 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每人应纳税额=(10000×20%-375)×2=3250(元) 如果在12月、1月、2月分三次发放,每人每次发放6667元,每人的应纳 税额为 (6667×20%-375)×3=2875(元) 可见发放次数越多应纳税额越小,但年终奖是为春节准备的,所以分三次在12 月、1月、2月发放比较合理。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工资薪金所得 越多适用的税率越高。本例中如果奖金一次发放,则会交纳较多税款,如果采用分摊 筹划法,将这笔奖金分几个月发放,则职工会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 除本例中奖金分摊的筹划,这种筹划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工资的分摊筹划。有些单位的工资发放是根据其经营情况进行的,因此在经 营业绩变化较大的企业里,职工的工资会不均衡。这时如果单位能考虑将工资发放相 对平均化,则职工的税负会降低。 二、利用政策的筹划。 1.特殊行业的纳税政策。为了照顾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 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对于其职工工 资收入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给予特殊的政策。对于这些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征收。属于该行业的职工就可以利用这 项政策使收入平均化,相应减少应缴税额。 2.实行年薪制的纳税政策。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划,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目前,正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可能将工资薪金的 纳税期限改为按年计算,按月或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这样企业工资奖金的发放 就可以从年度总量上去控制,进行纳税筹划。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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