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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知识(1)

录入时间:2001-09-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5/2001信息】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 项应税所得为对象的一种税,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同企业所得税相 比,计算较为简单,费用扣除额较宽,采用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实行分类征收 的办法。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两种: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 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住所标准 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民法通则》上规定的住所,通常是指永久 性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而经常性居住地则属于习惯性住所。它与永久性住所有时 是一致的,有时又是不一致的。根据这种情况,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可见, 我国目前采用的住所标准实际是习惯性住所标准。采用这一标准,就把中、外籍人员, 以及把港、澳、台同胞与在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区别开来。 所谓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在税收上判断居民和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 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例如,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 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当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之后,则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 住。那么,即使该人并未居住在中国境内,仍应将其判定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所以,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说的“住所”,其概念与通常所说的住所是有区别的。  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目数。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个人在一国 境内并无住所,又没有经常性居住地,但是却在该国内停留的时间较长,从该国取得 了收入,应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甚至视为该国的居民征税。各国在对个人所得征税 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以个人居住时间长短为衡量居民与非居民的居住时间标准。我国 个人所得税税法也采用了这一标准。 各国判断居民身份的居住时间不尽一致。我国规定的时间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 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 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 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并列性标准,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所得来源的确定 如前所述,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对我国政府承担着不同的纳税义务。一般 说来,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 人仅就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何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 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作了规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对工资、薪金这类非独立个人劳 动所得的征税,在国际上一般有两种原则:一种是劳务活动地原则,一种是所得支付 地原则。前者是以劳务活动所在地为工资、薪金所得的发生地,由劳务活动所在地政 府对该项所得行使征税权。后者是以所得实际支付地为工资、薪金所得发生地,由所 得实际支付地政府对该项所得行使征税权。我国根据劳务活动地原则确定对工资、薪 金所得的税收管辖权。 当然,劳务活动地原则和所得支付地原则是存在矛盾的。当出现跨国非独立个人 劳务行为时,就会出现在一国发生劳务活动,而在另一国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 从而导致两国对同一跨国工薪所得的重复征税。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逐渐形成 一个时间标准,即一国居民到另一国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动,在其所得是由居住国雇主 支付的条件下,该居民在非居住国停留只有超过一定时间,非居住国政府方能对其所 得征税。我国税法确定的时间标准为90日,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确定的时间标准为183 日。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国际惯例,对跨国独立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一般也有限制性的标准,即 一国居民到另一国从事独立个人劳务,其在另一国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虽然没 有固定基地,但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一定时间,或虽然没有超过时间,但取得劳务报 酬数额较大的,可以由另一国征税,否则,另一国对其所得没有征税权。因此,对于 跨国劳务报酬所得来说,也存在划定征税范围的问题。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 的所得 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 所得 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 织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税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 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 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 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税率 个人所得税分别按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见表8-1: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 8-2: 表8-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表8-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 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稿酬所得,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 的税额。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的基础上,实行加成 征税办法。所谓“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劳务报酬所得加成计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对应纳税所得 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 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这等于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和超过 50000元的部分分别适用30%和40%的税率,因此,对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加成征税办法, 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延伸的超额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 的每项收入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和相关金额之后的余额。我国现行的个人所 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 三种办法。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个体 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财产转让所得, 涉及生产、经营及有关成本或费用的支出,采取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 规定的必要费用;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因涉及既要按一定比例合理扣除费用,又要避免扩大征税范围等两个需同时兼顾的因 素,故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不 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所以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由于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计税的 办法,每项个人收入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不尽相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存在 差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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